“明明约定好的‘千年舟精板’,送来的却是紫光灯照出‘杰家’字样的板材,并且发货清单上并没有公司盖章。法院却只判赔一万元?”近日,浙江省东阳市市民朱小琴遭遇的定制家具维权案,因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广泛质疑。微信记录显示商家明确承诺“千年舟精板”,但实际交付产品品牌存疑,而法院在被告未提供有效授权、关键证据打码的情况下,未认定欺诈行为,这让朱小琴难以接受。
微信承诺"精板"变"素板"?欺诈逻辑链引争议
时间回溯至2024年12月,朱小琴为装修房屋,在东阳红星美凯龙商场2F-B6007欧铂丽门店定制全屋家具。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16日,朱小琴支付5000元定金时,已与商家确认选用“千年舟”品牌板材。12月18日,她再次向轻尚商行客服确认:“我们交定金那天选的都是‘千年舟精板’吧?”客服明确回复:“是的。”
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轻尚家具定制购货合同书》,合同附加条款写明“千年舟多层”,但未提及“精板”或“素板”。2025年1月,家具安装完毕后,朱小琴发现诸多问题:柜门无保护膜、部分材料破损、抽屉无法正常使用,更关键的是,用紫光灯照射柜体时,未出现“千年舟”品牌字样,反而显现“杰家”标识。
“我马上联系‘千年舟’官方客服,对方说正品精板紫光灯下会显示品牌字样。”朱小琴随即向轻尚商行索要授权书和出厂证明,对方却始终无法提供。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商家仍未能证明产品为“千年舟”正品。
轻尚商行经营者王强在庭审中辩称,提供的是“千年舟素板”,合同未明确“精板”,且“素板”需二次压贴饰面,花色更丰富。但朱小琴指出,“素板”与“精板”价差显著,且商家从未告知二者区别, “他们利用我不懂专业术语的信息差,故意用‘千年舟多层’模糊概念,本质就是欺诈。”
关键证据打码、证言未采信 审理程序引质疑
庭审中,轻尚商行提供的核心证据——发货单,关键信息被大面积打码,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朱小琴展示完整内容,导致产品来源无法核实。此外,商家提交的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截图,被朱小琴发现时间存在明显修改痕迹,“聊天记录的时间轴都对不上,明显是变造证据。”
为证明产品非正品,朱小琴找到东阳市“千年舟”最大经销商蒋国林。蒋国林查看涉案板材照片后表示,该产品并非“千年舟”正品,并提供了相应证言。但一审法院以“对方身份无法核实”为由,未采信蒋国林的证言。
更让朱小琴不解的是,一审承办法官宣洋婷在判决后称,被告庭后提交了与工厂的聊天录屏,“时间能和发货单呼应”,但未组织原告质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需经双方质证才能采信,法官怎么能绕过这个程序直接认定证据有效?”朱小琴质疑道。
据了解,轻尚商行在庭审中自认并非“千年舟”授权门店。而朱小琴通过抖音搜索发现,商家声称的供货厂家虽在平台宣传有“千年舟”授权,但轻尚商行始终无法提供自身的授权证明。
法律适用引争议 三倍赔偿为何变万元补偿?
朱小琴认为,轻尚商行在缔约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欺诈行为成立,应退还货款328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98400元,合计131200元。
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客服承诺“精板”时效果图未完成,合同签订在后“有可能”调整材质,且合同未明确“精板”,故不构成欺诈。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判决轻尚商行赔偿朱小琴1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案例中,只要商家有明确承诺却未履约,法院大多支持三倍赔偿。”朱小琴的律师朋友表示,参考(2025)川X民终293号案例,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欺诈并支持三倍赔偿。“明明可以三倍赔偿,却只判一万元,这不是‘打折执法’吗?”
维权之路未止 当事人将上诉讨公道
对于一审判决,朱小琴表示“完全无法接受”。她认为,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三大问题,目前已准备上诉材料,将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个打满马赛克的发货单,一段未经质证的录屏,就否定了微信承诺的铁证?这不是判决,更像‘剧本杀’。”朱小琴希望通过上诉,让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认定商家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东阳市轻尚家具商行及一审法院未对此事作出进一步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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