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依据存疑:程序启动是否基于充分事实?
一场普通的民用口罩交易,为何使退伍军人陷入长达五年的司法程序?
案件的起源可追溯至2020年疫情期间。当时马先生与山东梁山县李某英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他销售的是符合标准的民用口罩,而李某英将收到的民用口罩作为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后续此事被处理,2020年2月23日,马先生被广州中山市隆都派出所以“诈骗”名义进行全网通缉,随后被拘留,过程中未提前通知当事人,也未说明具体事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通缉对象应为“应当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马先生手机始终保持畅通,未处于失联状态,似乎不符合“在逃”的法定条件。通缉操作在问明原因之前进行,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一致。
二、审理过程为何存在疑问?
从2020年案发至2025年9月28日判决,当事人表示期间收到近十次开庭传票,每次传票标注的开庭时间均被多次调整,最终未能实际开庭,导致案件拖延五年。
马先生父亲反映,直到拘留第三十天,才有检察院人员对马先生进行问话,且问话内容从最初的“诈骗”事由转为询问“假冒伪劣”相关情况。面对案件疑点,其父在案发数月后根据事实撰写了一份材料,分别寄往当地法院、中山中院以及广州高院,希望通过正规渠道说明情况。然而这份材料未得到预期回应,仅被告知已送达中院,最终无实质性进展,当事人一方的早期申诉进程受阻。
在实体证据方面,马先生称自己销售的是符合民用标准的口罩,包装为透明塑料袋,交易价格符合民用材料正常水平。但判决书中认定的是绿色编织袋包装货物,且价格被定为高于民用标准的“医用价格”。关键的是,办案机关未安排马先生指认涉案货物,物流记录显示的总货运量与定罪数量存在差异,部分货物甚至流向与案件无关的学院。此外,检察院、法院以李某英家人提供的单方面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而马先生一直要求出示公安部门调取的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却未被提供。对方提交的记录中,仅显示马先生发送内容,对方回复内容被遮盖,导致关键沟通信息不完整。值得注意的是,对方曾要求他“随便找检测报告、签医用买卖合同、在郓城办理医用合格证”,这或暗示对方可能存在不实陈述的意图,而该情节在案件审理中似乎未得到充分考量。
三、物证未经指认,判决结果为何与售假者不一致?
马先生与李某英之间属于正常买卖关系,双方有完整买卖账目记录,交易过程清晰可查,无利益分割协议,也无实际分赃记录。然而案发后,将民用口罩作为医用口罩销售的李某英在被判刑三年后,为争取减刑突然指认马先生为其“同伙”,这一缺乏事实依据的说法被中山市人民法院采纳。
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若自己真是“主犯”,李某英为何在案发初期及判决前从未提及,反而在自身判刑后为减刑才进行指控?关键的是,在无利益关联、无分赃证据、仅有正常买卖账目的情况下,检察院与法院为何仅凭李某英单方面的减刑陈述,就偏离客观交易事实,将其认定为主犯?矛盾的是,若马先生如判决所述是参与“假冒伪劣”交易的关键人员,为何在李某英这一实际售假者的案件中,对方的判决结果轻于对马先生的认定?既然被认定的“从犯”已判决,为何自己这个所谓的“主犯”却延迟下判,且判决结果更重?这种主从犯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让案件的定罪逻辑存在疑问,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从证据链完整性看,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本案中马先生销售的货物缺乏合法权威检测报告,涉案货物无实物留存,也无完整物流追溯,所谓的“绿色编织袋包装货物”马先生称从未见过,似乎难以满足法定定罪标准。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交的多份异议材料未被采纳,辩护律师针对案件疑点提出的反驳意见也未获法官重视。
更让当事人无奈的是,后续申诉中多次提出投诉却遭看守所管理员阻止,投诉行为未被受理,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马先生在疫情期间进行公益投入,包括物资捐赠和建立生产企业,其成本远高于涉案金额,从动机上看,他缺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必要理由。这种身份背景与行为动机的不一致,也让案件的定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四、结语
马先生的案件,从2020年延续至2025年,期间的程序问题、证据争议、判决逻辑不一致,都让这起案件存在不确定性。他的申诉,不仅是为了个人的清白,也是为了维护军人和党员身份所承载的荣誉与信仰。
在这场漫长的司法程序中,希望有关方面能重新审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厘清证据的真实情况,让司法过程回归公正,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应有的维护,也让他的荣誉在法治框架下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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