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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漏项,竣工结算时能否增加费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结算。措施项目作为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用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结算。措施项目作为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用往往占据相当比例。实践中,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导致竣工结算时能否增加费用的争议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律与实务角度,深入剖析该问题。

一、问题的核心争议

当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出因清单漏项,实际施工中发生了未列项的措施费用,要求予以增加,发包人往往以“合同总价包干”、“投标人应自行考虑风险”、“允许投标人自行增补措施项目”等理由拒绝。此时,该笔费用能否增加,便成为结算争议的焦点。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发包人提供清单的准确性责任与承包人投标时的审慎注意义务之间的边界。

二、费用调整的法律逻辑

处理此类争议,首先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规及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明确约定优先

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特别是措施项目漏项)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则应优先遵照执行。例如,合同若明确约定“措施项目费为总价包干,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情形外,结算不作调整”,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便清单存在漏项,承包人也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无权要求增加。

(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规与规范

若合同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1. 发包人对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这意味着,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若遗漏了为完成工程实体所必需的措施项目,属于发包人责任。

2. 新增措施项目的调整程序 《清单计价规范》第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可见,在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措施项目漏项,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需履行提交实施方案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程序。

(三)司法实践的倾向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约定的公平性及双方的履约行为。若合同约定“无限风险”条款,将明显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清单编制错误风险强加给承包人,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显失公平或无效,从而支持承包人合理的费用增加请求。特别是当漏项比例巨大(如超过合理范围的10%甚至更高),远超承包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承包双方的避坑建议

为避免竣工结算时陷入被动,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

发包人(建设单位)的避坑建议

1. 严把清单编制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规范标准等,全面、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措施项目清单,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紧密结合。

2. 明确合同风险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清晰约定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原则、调整方法及风险范围,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包干”表述,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与可执行性。

3. 及时处理变更与签证: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清单漏项,应及时组织论证,按程序办理变更或签证,避免问题累积至结算阶段。

承包人(施工单位)的避坑建议

1. 投标阶段的审慎核查:收到招标文件后,务必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对于发现的明显漏项或存疑之处,应在投标答疑期内提出书面澄清请求,或在报价中通过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风险对冲。

2. 过程资料的完整留存:施工过程中,对于因清单漏项而实际实施的措施项目,务必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含新增措施方案)、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文件、现场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材料采购及租赁凭证、费用支出凭证等。

3. 严格履行签证程序:发现清单漏项后,应立即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提交新增措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费用预算,要求办理工程签证或补充协议。切忌“先干后算”,以免因缺乏发包人确认而丧失索赔权利。

4. 关注诉讼时效: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注意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四、结语

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漏项的结算处理,本质上是工程风险的分配问题。虽然《清单计价规范》确立了发包人对清单准确性负责的基本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双方博弈的复杂性,使得“合同约定”往往成为决定性因素。

对于承包人而言,不能简单依赖“法规规定发包人负责”而忽视合同审查与过程管理;对于发包人而言,亦不能滥用优势地位,通过“霸王条款”将所有风险转嫁。双方唯有在招投标阶段充分沟通、合同签订时明确权责、履约过程中规范管理,方能有效防范此类争议,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交付与共赢。竣工结算时能否增加漏项措施费用,最终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及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

(来源:刘云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