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期间藏匿孩子,女方申请法院禁令获支持
郑女士与周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周。2023年,郑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就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带走孩子搬出居住,并隐瞒地址和拒绝女方探视孩子。为此女方以其监护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
男方辩称在此期间其通过视频方式保证了郑女士的探望权及监护权,并非郑女士所述的阻止与孩子交流,郑女士申请禁令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周先生虽辩称已通过视频方式保证了郑女士对于小周的探望权及监护权,但在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仅通过视频方式无法保障郑女士的监护权。
双方分居后,郑女士作为小周的母亲无法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的权利,侵害了郑女士作为小周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如不对郑先生侵害郑女士监护权的行为予以制止,不利于保护郑女士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周先生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郑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种抢夺隐匿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两个审查条件,一是存在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
🔍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周先生将孩子藏匿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监护权,且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当中;另一方面,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抚育陪伴,一旦监护权受到侵害,对于女方与孩子均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考虑到亲子关系及孩子身心健康,该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故法院依据郑女士的申请作出了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
本文主要摘选自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案例,人格权禁令对于解决离婚诉讼中抢孩子🧒的问题解决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但它毕竟是个运用很少的法律工具🛠️,对于一线法官👩⚖️尚且是个实验中的尝鲜体验,对于二三线甚至偏远城市的律师来说,要说服法官更不是容易的事,所以持谨慎态度,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