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梧州岑溪市梨木镇居民廖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过程中,因无法提供近三十年前一次“社会抚养费”缴纳凭证而屡屡受挫,相关权益至今未能落实。事件背后,涉及历史政策认定、自然灾害致材料遗失、以及基层行政规范与群众实际困难之间的张力,引发关注。
“未达婚龄生育”被认定为“非婚生育”,成办证前提障碍
据廖先生陈述,他与妻子孔女士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1月生育一子。因办理结婚登记时,廖先生本人尚未达到当时男性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两人当年的生育行为被依据当时的政策认定为“非婚生育”或“违法生育”。

(图片由廖先生提供)
根据广西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此类情况需先对早年的“非婚生育”行为接受处理并提供凭证,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廖先生表示,其家庭当年确已按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因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广西,梧州市等地发生房屋塌方,导致当年可能存在的社会抚养费缴纳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遗失,包括关键证明材料——一张手写发票,故无法向当局提供“已接受处理”的凭证。而事件相关经手人廖先生父亲已于2020年疫情期间去世,也进一步增加了取证难度。
此后,他多次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尝试补办证明,但始终未能成功,导致证件办理陷入僵局。

(图片由廖先生提供)
当事人质疑:权益平等性与政策门槛引思考
廖先生认为,其家庭实际仅养育了一个孩子,且孩子已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落户,从实质上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认定条件。他强调,尽管当年生育情形特殊,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其子廖某康确系夫妇唯一子女,应被视为事实独生子女。在他看来,将普惠性的独生子女待遇与父母多年前的婚姻状况严格关联,不尽合理。

(图片由廖先生提供)
廖先生进一步说明,未能提供部分材料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凭证遗失,而非主观不愿履行手续。他们家庭实际仅有一个子女,理应被认定为符合政策本意。他呼吁有关部门能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历史背景与不可抗力因素,为其提供一条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避免因无法补齐的旧手续使惠民政策无法落地。
当事人呼吁:查清事实、考量历史背景与不可抗力
面对办证僵局,近年来,廖先生已多次向岑溪市及梨木镇相关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均因无法提交当年的缴费票据而被拒绝。此外,廖先生对基层沟通态度也表达了不满。他举例称,2025年6月27日下午致电梨木镇相关部门服务中心咨询时,电话接通后仅说了两句话即被挂断,未获任何答复或办理指引。


(图片由廖先生提供)
结合事实核查与特殊情况考量,廖先生提出两点核心诉求:一是希望相关部门考量票据遗失系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结合家庭仅有一子、早年缴费行为可信度较高的实际情况,在核实事实后予以变通处理;二是已提供父亲的姓名、居住地等信息,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核查父亲名下相关缴费记录,以官方档案弥补个人证明缺失的问题。他认为,独生子女福利作为普惠性政策,不应因早年婚姻状况存在的微小瑕疵及无法补办的陈旧手续,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排除在外。

呼吁相关职能部门介入监管调查,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同时,探索建立针对特殊情况的认定与补救机制,平衡好依法行政与保障群众合理权益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好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