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六万六修挖机,用两天就趴窝——文山壮族村民王祥的维权之路,从一份维修协议开始。
2024年10月,因挖机发动机故障,他联系上昆明云南神某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10月22日收到报价单后,双方于10月28日签订《维修协议》,约定维修费用52000元、质保期6个月(针对更换零配件及总成),争议由乙方(修理厂)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份本应解决设备故障的协议,却因“维修项目及费用以实际更换零件为准”的模糊条款,为后续费用争议埋下隐患。
协议签订后不久,王祥接到修理厂电话,称挖机缸盖损坏需额外补款16000元。因身处文山无法现场核实,且急于恢复挖机作业,他被迫同意增补费用。但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发票显示,王祥实际分两次支付款项:2024年12月10日支付40000元,12月31日支付26800元,累计支付66800元,与修理厂主张的“68000元”存在差异,完整的支付凭证成为后续维权的关键依据。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需双方一致同意,而此次费用增补仅通过电话沟通,王祥并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这为费用争议留下了法律讨论空间。
二、故障频发与维权的艰难交涉足额支付费用后,王祥满心期待挖机恢复正常,然而现实却事与愿违——挖机仅使用2天便出现与送修前完全相同的故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祥据此在6个月质保期内多次联系修理厂,对方虽两次派人维修,但始终未能彻底解决故障,维修行为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故障反复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交涉过程。王祥质疑:“花了66800元修的发动机,用了几个小时就出问题,这是保证质量吗?”而修理厂却以“出厂前试车正常”“故障系油嘴油泵问题”为由推诿责任,甚至提出“材料款你出一部分”的折中方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障与用户操作存在关联。
一次次的维修失败和沟通无果,让王祥的挖机长期处于停运状态。对于以挖机作业为生的王祥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与鉴定:漫漫维权路上的希望与成本两次维修无果、协商彻底破裂后,王祥被迫走上诉讼之路。

2025年8月11日,他向昆明市五华区某法院提交起诉状,将云南神某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及业务经理王某余列为共同被告,核心诉求直指修理厂的失职:退还66800元修理费(对应未完成的合格维修义务)、赔偿450000元停运损失(7.5个月无法作业的直接生计损失),合计索赔516800元。这些诉求并非漫天要价,而是对修理厂“收全款却不解决问题”的直接追责,每一笔金额背后都是消费者的实际权益受损。
维修协议明确了52000元的基础费用和6个月质保期,却被修理厂单方面加价至66800元;银行流水和发票证实他已足额付款;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还原了“修后两天即故障、两次维修仍无效”的全过程。王祥整理的这份证据闭环,本应让责任一目了然,可修理厂的拒不认责,却让维权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
更令人费解的是,即便进入诉讼,消费者仍要为修理厂的失误“买单”。2025年10月30日,王祥收到司法鉴定预收通知,需7日内预交50000元鉴定费,用于评估挖机故障原因——这本该是修理厂证明自身维修质量合格的责任,如今却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修理厂作为专业机构,为何不能在交付维修成果时就确保质量?为何要让消费者垫付高额费用来验证“修没修好”这个本应前置的基本问题?11月7日法院通知11月18日现场勘验,这本是维权的关键一步,却更像消费者在“自证损失”的路上又多了一道沉重门槛。
从经济成本来看,王祥的损失已远超最初的维修费用。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这样的成本压力几乎难以承受,而这一切的源头,仅仅是一次本应通过规范维修就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修理厂作为专业维修机构,本应恪守质量承诺,却在收取费用后未能履行基本的维修义务,导致矛盾升级。
四、结语王祥的经历折射出个体消费者在工程机械维修领域的维权困境:专业知识不对称、维修过程不透明、事后维权成本高。从协议签订时的费用模糊条款,到维修后的责任推诿,再到诉讼中需承担高额鉴定费用,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如今,司法鉴定已进入倒计时,这不仅是对挖机故障责任的专业认定,更是对王祥数月维权的关键回应。他从最初期待修好挖机恢复生计,到被迫支付超出约定的维修费,再到为维权垫付上万元诉讼费、鉴定费,每一步都充满被动与无奈。消费者支付足额费用,理应获得符合质量的服务,这是法律明确的权利,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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