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的再次送达,让一桩横跨十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重回公众视野。2025年5月,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据2014年的民事调解书,要求程某贤、许某夫妇及广元市绿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80余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但程某贤主张债务早已通过以物抵债结清,认为此次执行涉嫌违法重复执行。这起始于2010年的借贷纠纷,历经民事调解、强制执行、刑事判决等多轮司法程序,至今仍未平息。
债务起源:从互助到纠纷(2010-2013)
据了解,双方的经济往来始于2010年。程某贤回忆,最初是吴某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帮助贷款,后将贷得的20万元转交其使用并收取利息。这种看似互助的关系在2012年发生转变。
借条显示,2012年5月9日,程某贤向周某林借款30万元,约定“到期不能还清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每月20000元违约金”,许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这份借条特别注明”本借条为传真签字,未换为原件前视为原件同法律效力”,反映出双方当时可能存在的空间距离和特殊信任关系。

(借条,程先生提供)
2012年至2013年间,双方多次更换借条,金额从2013年4月1日的56万元增至2013年12月13日的135万余元。程某贤主张,后续借条金额远高于实际本金30万元,相关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制式文件,并非真实借款金额的体现。


(借条,程先生提供)

(借款协议书,程先生提供)
司法介入:从调解到执行(2014)
2014年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1月22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就双方的借贷纠纷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程某贤、许某及广元市绿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需在2014年1月31日前向吴某偿还1181479元,向周某林偿还1575174元(注:吴某本金20万元,周某林本金30万元)。


(民事调解书,程先生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调解书从立案到出具均在一天内完成,程某贤称,调解协议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署,法院未对借款真实性进行核查。
由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3日,利州区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价值约294万元的财产。
冲突升级:从财产纠纷到人身伤害(2014-2015)
司法程序的推进并未平息双方矛盾,反而引发了更激烈的冲突。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发生了七次重大冲突伤害事件:
2014年11月19日,双方在成都梨花街某店铺发生肢体冲突,程某贤、许某称遭多人围堵冲突,成都市公安单位锦江分单位人东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

(受案回执,程先生提供)
2014年12月,程某贤称其店铺内20余件翡翠饰品被用于抵偿30万元债务,抵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收条,程先生提供)
2015年1月5日,程某贤店铺营业员冯某林与周某林、吴某一方人员发生冲突,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受案回执,程先生提供)

(出院病情证明书,程先生提供)
2015年9月18日的冲突最为严重。程某贤与周某林、吴某一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其左侧第9肋骨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45天,公安单位出警制止冲突。

(住院证明,程先生提供)

(打伤,程先生提供)
债务清偿尝试:从抵偿到谅解(2015)
2015年10月22日,程某贤与周某林、吴某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将四川传家宝珠宝有限公司的玉石类物品及两件玉雕摆件抵偿给对方销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委托协议书,程先生提供)

(收条,程先生提供)

(谅解书,程先生提供)
周某林、吴某据此出具谅解书,程某贤主张,抵偿物品实际评估价值远超约定抵偿金额,其中两件玉雕摆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780万元,却仅以200万元用于抵债,双方就抵债金额合理性存在争议。
刑事追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审理(2015-2016)
尽管债务已抵偿结清也达成了谅解,但刑事程序仍在推进。许某、程某贤先后被刑事拘留广元市公安单位利州区分单位先后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6年10月18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二人在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银行卡有大额资金流水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程某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审判决书,程先生提供)
程某贤对此提出异议,称银行卡流水是应吴某要求配合办理大额信用卡所形成的账面流水,并非实际可支配资金,股权转让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且债务已通过以物抵债结清。
争议持续:从服刑到再次执行(2018-2025)
2025年5月17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据2014年的民事调解书,再次向程某贤、许某及广元市绿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合计280余万元的债务及相关利息、执行费。程某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2015年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结清债务,认为此次执行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执行通知书,程先生提供)
此外,程某贤夫妇曾多次向公安单位反映双方借贷纠纷中存在的金额不实、催收行为不当等问题,公安单位以相关事项已受理核查为由,未对举报事项作出新的立案决定。
法律视角下的争议焦点
首先,关于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主张本金存在较大差距,争议焦点在于借条金额是否包含复利、违约金等叠加项,以及法院在调解阶段对借款实际发生金额的核查范围。
其次,关于催收行为的合法性。程某贤一方主张的催收过程中发生的肢体冲突、财物抵偿等行为,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催收的合法边界,相关冲突的责任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结论。
第三,关于刑事判决的事实依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有履行能力”的判定,法院依据的银行卡流水、股权转让行为,与程某贤主张的“流水非实际资金、股权转让系正常经营”存在事实争议。
结语
该起持续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间借贷金额认定、催收行为规范、司法程序执行及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等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反映出民间借贷纠纷中事实核查与程序合规性的重要性。截至目前,相关司法程序仍在推进中,相关事实需以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
截至目前,相关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真相有待权威部门的进一步调查。此案最终如何落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也对社会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