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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镇政府主导签署的投资协议被判无效,企业损失该向谁主张?

作者 | 陆炎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竟然被判无效,其中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4月14日,山东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

作者 | 陆炎

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竟然被判无效,其中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4月14日,山东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方圆公司”)向笔者反映,多年前,他们和山东青岛市李哥庄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建设当地一所中学,当地政府则将350亩土地出让给这家公司,作为投资收益。

没想到,企业陆续投资5000万元将学校建好近10年后,合同中利于企业的条款却被判无效,而政府只需返还投资本金,企业5000万资金被占用10年不知向谁主张权益。

“当时我们合伙人跟这个乡镇的书记比较熟悉,商谈以后,就做了这项投资。”作为金方圆公司的股东,王先生回忆,2011年,李哥庄镇政府打算启动该李哥庄镇第十四中学新校工程。

当时,由于资金紧缺,时任镇领导联系到金方圆公司,希望该公司先行垫资完成项目建设,镇政府则会设法将350亩土地协调给企业使用,作为其投资回报。

2011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李哥庄镇第十四中学新校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书》,该份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投资总额为1.2亿元,这笔钱由金方圆公司先行垫付;

工程全部竣工后,李哥庄政府需要在工程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工程投资款的审计结算,并在30天内完成移交。

合同“投资总额及投资收益的支付”一项约定,为保障乙方的投资权益,甲方同意划定350亩净用地或结合旧村改造产生的商住开发用地,按供地计划进行挂牌出让……出让金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参与的李哥庄第十四中学新校工程投资,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调整补足。

2012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

王先生称,两份合同的真实意思,就是李哥庄政府用350亩土地来冲抵1.2亿元投资款及收益。

“工程干到一半换了建设单位,我们的钱一直没要回来。”王先生称,合同签订后,金方圆公司陆续投入50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影响,项目最终由另一家公司建设完成。

2015年5月,在上述项目建成投用两年后,李哥庄政府组织金方圆公司等单位召开对账会,明确金方圆公司累计投入5076.68万元。2021年,由于李哥庄政府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相关款项,也未能保证金方圆公司在上述项目中的投资收益,金方圆公司将李哥庄政府告上法庭。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788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对账会后,李哥庄政府直接或间接支付金方圆公司绝大部分投资款,仅欠2741452.8元。

有意思的是,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金方圆公司与李哥庄政府签订的两份合同中,暗含了镇政府将350亩土地出让给金方圆公司抵顶合同价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定两合同中关于投资收益等内容无效。最终仅判令李哥庄政府支付2741452.8元欠款。

此后,该案又经历了山东省高院二审,最终以维持原判告终。

让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两审法院均因相关合同条款违法,判定部分内容无效。而被判无效的内容,恰恰是有利于企业的。

“5000万不是小数目,这笔钱放在那个项目上好多年,我们的损失很大。”王先生称,如今,两审法院支持的2741452.8元欠款,他们也没有收到。5000万资金被占用多年,给企业带来了莫大损失,当初的乡镇领导早已调走,金方圆公司究竟该向谁主张权益,也成了难题。

对此,相关律师认为,金方圆公司当初与镇政府签订合同时,是两方真实意图的表达。由此可判定,李哥庄政府也有意用350亩净用地抵偿工程款,而这恰是造成合同条款被判无效的主要原因,双方对此都负有一定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已经产生实际损失的金方圆公司,可以追究李哥庄政府及相关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