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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处置了,我还能分到钱吗?

“律师,我与张三的案件判决刚刚生效,但是听说张三名下唯一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我还能不能分到财产?”实践中,已经取

“律师,我与张三的案件判决刚刚生效,但是听说张三名下唯一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我还能不能分到财产?”实践中,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遇到上述情形时不知该如何应对,实际上此类情形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经常用到的“参与分配制度”。该如何运用该制度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呢?下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答: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二: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七条  第一款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问题三:应何时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答: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问题四:法院会如何处理参与分配的申请?

答:对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人,法院应准予其参与分配,制作分配方案后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问题五:企业法人是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答: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破产申请的,按照破产程序处理;没有破产申请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先后顺序清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问题六:参与分配债权的清偿顺位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与分配债权的清偿顺位如下:1、执行费用;2、相同优先权,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七:各主体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答: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存在与否、受偿顺位、债权分配数额等实体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