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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何帆律师:未如实告知胃炎病史,保险公司拒赔胃癌合理吗?

参保时稀里糊涂漏填了一次胃炎门诊记录,等到确诊胃癌去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全部拒赔了,这种情况

参保时稀里糊涂漏填了一次胃炎门诊记录,等到确诊胃癌去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全部拒赔了,这种情况我每年都会遇到好。

好多当事人拿着厚厚的病历和拒赔通知书来找我时,都一脸绝望,觉得“没说实话就没资格要赔偿”,只能自认倒霉。

作为专注保险理赔的律师,我得跟大家说句实在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很早就给被保险人留了维权的空子,不是所有“未如实告知”都会让理赔泡汤。

今天我用两个自己处理过的真实例子,分析“未如实告知还能获赔”的3种关键情况,帮大家搞清楚法律里的门道,别让该有的保障白白没了。

案情简介

先跟大家说说周先生的案子,他的经历挺有代表性的,2021年5月,周先生买了一份重疾险,填健康告知的时候,看到“近5年有没有胃肠道疾病就诊记录”这一项他想都没想就选了“否”。

2023年8月的时候,周先生开始一直胃疼,还拉黑色的大便,去医院一检查,胃镜和病理报告诊断是胃腺癌。

他赶紧把所有资料整理好,跑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心里希望可以拿到补偿,缓解医疗费用的压力,没想到保险公司一查他的医保记录,发现2019年他曾因急性胃炎在社区医院看过门诊,并且留下了病历和购药记录。

就因为这一点,保险公司直接拒绝赔偿,还说要解除合约、不退保险费,理由是“没如实说以前肠胃的病,影响了他们的承保决定。

周先生特别委屈,他说:“那时候觉得胃炎是小毛病,早就治好了,根本没想着要告诉别人,而且现在得的胃癌和之前的胃炎没什么关系,。

双方交流了好几次都没结果,最后周先生只好让我帮他解决这个重疾险拒赔的纠纷,

从医学层面来讲,急性胃炎跟胃癌有没有关联?

要弄清楚周先生这事该不该赔偿,首先得从医学上弄明白:他没说的急性胃炎和后来得的胃癌有没有关系?不然保险公司要是以“没告知病史”不赔偿咱们都不知道怎么反驳。

急性胃炎就是胃黏膜急性发炎,大多是因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喝酒太多或者吃了刺激胃的药引起的,一般两周内就能好,只要好好治疗,基本不会复发,复发几率不到5%。

现在没有临床证据表明,单纯的急性胃炎会变成胃癌,

接着讲讲胃癌,它发病的缘由比较复杂,主要和长期感染幽门螺杆菌、患有慢性萎缩性胃炎以及肠上皮化生这类“癌前病变”有关系与此同时还受遗传、日常饮食、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和一次急性胃炎没有直接的病理联系。

来瞧瞧周先生的状况,2019年的那次急性胃炎,病历中记载“症状减轻后出院,跟踪随访未复发”,2023年胃癌的诊断报告里,医生也没提及和之前的胃炎有关联,甚至还专门开具了《病情说明》,清晰写明“本次胃腺癌与2019年急性胃炎无因果联系。

这就说明,周先生没说的胃炎病史,既不是让他得胃癌的原因,也不是那种会影响保险公司要不要承保的“严重健康问题”——保险公司拿这个当拒赔理由,其实是不合理的。

何帆律师来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讲讲3种能赔付的情况

我作为处理过很多保险纠纷、还当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保险理赔律师,一下就发现周先生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怎么理解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这条法令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不局限于“未告知”这一表述,而是从“未告知内容是否属关键信息”“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告知病史与当前申请理赔疾病是否有关联”这三方面综合判断

这三点也是“没如实告知还能拿到理赔”的关键我跟大家讲讲周先生的例子,

第一没告知的事情不是和承保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里说的“如实告知义务”,就针对那些可能让保险公司改变主意的健康信息,比如有慢性病、有癌前病变、做过重大手术这类情况

周先生得的急性胃炎没什么问题,是短期内能治好的病,还没复发过,按照行业里的承保规则,这类病根本不会让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者加保费。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差不多的重疾险拒赔案子:当事人没说以前感冒发烧看过门诊,后来确诊肺癌被拒赔,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了,原因就是“普通感冒不算影响承保的重要情况”。

法官审理这类案子时,会着重瞅两点:其一没提及的病史是不是保险合同里得告知的?其二知晓这个病史后,保险公司会不会改变承保的决定。

只要这两个都不满足,就算没通知,也能得到理赔,

第二点没说清楚是“不小心犯的小错”,而且和现在要理赔的病没关系,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法规把投保人没告知的过错分成三类:故意的、有严重过失的、一般过失的,

只有前两种,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周先生是因为觉得胃炎是小毛病,不用告知才漏填的,这属于对健康告知方面的合理误解,是一般过失,不是故意隐瞒,也不是因为粗心没注意到。

而且他没提到的胃炎,和现在要理赔的胃癌一点关系都没有,没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风险,

实际中法官会根据投保人的医学知识水平来判断过错程度——要是投保人不是医生,对“需不需要告知”有疑问而且没告知的行为没让保险事故的风险提高,那就不算是“重大过失”。

比如我之前代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没说有乳腺增生,后来确诊乳腺癌被拒赔,法院最后维护了当事人,原因就是:“乳腺增生是常见的妇科问题,和乳腺癌没关系,没告知属于一般过错。

第三保险公司很早就知道没告知的事,还继续给承保,那之后就不能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投保人没如实告知,那就不能解除合同;要是发生保险事故,得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要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通过体检、查医保记录这些方式已经知道投保人有没说的病史,但没提出异议还签了合同,那之后就不能用没如实告知来拒绝赔偿。

我以前碰到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他有高血压病史,却没让他补充说明,还照样给他保了。

后来当事人因为脑溢血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没告知高血压”为由拒绝赔付,法院直接判定保险公司得赔付,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就知道没告知的情况,没权利再拒绝赔付。

结语

最后跟大家说句实在话:如果遇到重疾险因为“未如实告知”而被拒赔的情况,千万别自己胡思乱想,也别觉得因为没讲清楚就没有转圜的余地了。

周先生最后能拿到理赔,关键是找对了方向,先弄清楚没告知的病史和理赔疾病的关系,接下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找抗辩点;吴女士没成功,是因为没意识到“慢性乙肝是需要告知的重要病史”。

这里面的差别,不是普通人能轻易弄明白的,得靠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来区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自己去办保险理赔通常会有不少认识上的盲区,

打个比方,像“及时让医生开具正规病情证明”这个关键环节就挺容易被忽视的;那要是想要精准找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里的缺陷跟漏洞,那可就更得有专业的法律还有医学知识来做支撑。

如果你现在也遇到“未如实告知”关联的重疾险被拒赔,手里有一堆病历却不知道怎么用,或者不清楚自己的案子能不能赢,别犹豫找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给你看看。

何帆律师可以帮你深入剖析病历里的医学核心内容,判定没告知的病史是不是“重要事儿”,还会指导你去收集“病史和理赔疾病不沾边”的证据甚至能帮你一条一条去剖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缘由,简单来讲,保险维权关键在于“专业对口”,得找懂法律、懂医学还具备保险实务经验的律师,这般就能有效少走弯路,确保你该得的权益都能拿到手

要知道每种重疾险的不赔情况都不一样,一个小细节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结果,千万别因自己判断出错,错过维护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