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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化粪池遇难后续,家属发声,网友追问:谁该为生命负责?

河南平顶山,鲁阳一8岁小女孩出生之后就有精神疾病,大小便不能自理,前几天随奶奶上坟途中走失5天,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最近的

河南平顶山,鲁阳一8岁小女孩出生之后就有精神疾病,大小便不能自理,前几天随奶奶上坟途中走失5天,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最近的情况是这样的,家属:在一处无盖化粪池中发现,已不幸遇难!网友纷纷留言:无盖化粪池是属于谁的,绝对属于安全隐患,必须负责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据女童家属介绍,11月20日下午4时许,70多岁的老人带女童前往10公里外的袁寨村上坟。

因为女童有精神疾病,回程途中将孩子用绳子拴在电动车上,随后进入亲戚家中聊天,聊天不到十分钟,孩子就挣脱绳子跑了。孩子不会说话,没怎么出过门,70多岁的奶奶因此很自责

还有知情人士透露,孩子父亲离异后在外地打工,他的前妻也患有智力障碍,目前已再嫁,还有个孩子情况更严重,大小便都无法控制。

目前遗体虽然已经找到了,警方还在调查。孩子去世是意外还是案件,其家属称“具体情况还不清楚,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明知孩子智力不正常,还拴在外面的电动车,自己进屋和亲戚聊天,想想这个画面都不容直视!

还有不少热心网友爆料:说个真事,我同事她家的亲戚,生了特殊孩子,三岁,她家后院有口井,天天把孩子放井边玩儿,终于有一天掉进去淹死了。

也有不少网友反驳:那些无聊说故意的。其实在农村这种女孩长大了很容易嫁,根本不怕没人要,所以完全不存在所谓故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监护人的监护义务,绝非“拴住”那么简单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且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全缺失,监护人需要时刻尽到看管义务。

用绳子拴住孩子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且将其单独留在户外无人看管,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本事件中,就像很多网友提出的疑问,女童明明没有控制辨别能力,奶奶将孩子拴在电动车上独自进屋聊天,这一行为看似无奈,实则违反了法定监护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制度,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其处于危困状态,或有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

也就是说,即便奶奶主观无恶意且深感自责,也不能免除其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相关部门还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无盖化粪池的管理人,难逃侵权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258条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侵权角度来讲,无盖化粪池无疑是导致女童遇难的直接安全隐患,其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村委会、相关市政部门还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都负有设置警示标识、加装防护设施、定期检修维护的义务。

本案中,化粪池长期无盖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管理人需对女童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悲剧无故意,但失职需担责!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事件中,网友关于“是否故意”的争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了,来判断到底是意外事件呢还是人为因素?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若警方调查确认无故意伤害或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方无需担责。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的认定核心是“过错”而非“故意”。监护人的看管失职、管理人的设施管理疏漏,都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二者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悲剧发生,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最后,这起悲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特殊儿童的监护需要更细致的呵护,公共设施的管理不能有丝毫松懈。目前警方仍在调查中,希望能尽快查明事实,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尽责。

你认为这起事件中,监护人和设施管理人谁的责任更大?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也可私信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我会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