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被指控诈骗村支书143万元,历经四年半的司法程序后,法院最终认定其中41.38万元构成诈骗。这起案件因涉及感情与金钱的复杂纠葛,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9岁的刘某美通过宾馆老板介绍结识了兰陵县某村村支书胡某银。在交往过程中,刘某美以“在校大学生”身份与对方保持关系,并以学费、手术费等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截至2020年,胡某银累计向其转账143万余元。

2021年,胡某银发现刘某美所述情况存在矛盾后报警。刘某美被刑拘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刘某美虚构身份和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二是每笔转账款项的具体性质。经查,刘某美在案发期间实际已结婚并与他人同居,却持续以“未婚女大学生”形象与胡某银交往。

2023年一审判决认定,其中41.38万元有明确证据证明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的,判处刘某美五年有期徒刑。但对剩余的100余万元,法院未作出诈骗认定。这一判决结果引发法律界讨论。有法律人士指出,刑事诈骗的认定需要确凿的证据链,证明每笔款项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在本案中,大量转账缺乏明确用途说明,难以与具体欺骗行为直接关联。

案件审理过程也出现程序争议。从2021年刑拘到2025年二审终结,期间经历两次合议庭更换,审理程序多次中断。检方在庭审中承认,对第一笔6万元转账的具体情况“无法说明清楚”。

2025年11月,临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诈骗罪名,刑期略有减少。刘某美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坚持认为涉案款项属于自愿赠与而非诈骗。这起案件凸显了情感关系中经济往来的法律定性难题。在感情与金钱交织的复杂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诈骗与自愿赠与,仍需司法机关基于完整证据链作出审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