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版,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重大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深化和系统完善,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向着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以下将从七个维度系统解析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
一、 体系重构:立法逻辑与原则的全面升级
本次修订首次设立独立的"总则"章节,将分散的纲领性条款系统整合,形成了层次清晰的法规框架。第二条确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规律和伦理原则,全面防控风险"的核心原则,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更新,更体现了监管哲学从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风险治理的根本转变。第三条明确国家支持新药研发、中药传承创新、仿制药质量提升的产业政策导向,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战略指引。
二、 研发注册:创新激励与审评优化的双重突破
在药品研制与注册环节,修订呈现出系统性创新特征。审批程序方面,明确多个关键环节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大幅提升行政效率的可预期性。第十五条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大加速程序正式纳入法规体系,为创新药物开辟制度化的快速通道。
数据保护制度实现重要突破,第二十二条将未披露试验数据保护期明确为"自药品注册之日起不超过6年"。更具创新性的是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市场独占期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给予不超过2年市场独占期;对罕见病用药在持有人履行供应保障承诺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7年的市场独占期,创造了我国药品监管史上最长的市场保护期安排。
中药管理方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强调中药研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关注资源可持续性;第十五条要求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制度。化学原料药管理从备案制升级为审评审批制(第十六条),监管要求显著提升。第十八条建立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双跨转换"机制,既尊重企业自主权,又保留了必要的监管干预空间。
三、 主体责任:持有人制度内涵的深化拓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完善是本次修订的重点。第二十三条要求持有人必须设立独立质量部门,配备专职质量受权人履行上市放行职责,强化了质量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第二十四条将药物警戒从不良反应监测提升为系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持有人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药物警戒系统。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二十六条关于无障碍格式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提供语音、大字、盲文或电子版本,这是我国药品监管史上首次对特殊人群用药可及性作出的强制性要求,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针对境外持有人,第二十五条要求其在中国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相应能力,相关信息需载入药品说明书。
四、 生产管理:传统规范与现代创新的有机融合
生产环节的改革在坚持传统规范的同时注入了现代创新元素。第三十一条明确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守住了特殊药品的安全底线。与此同时,第三十二条创新性地引入分段生产制度,允许对创新药、临床急需药等在统一质量体系下分段生产;第三十三条对疫苗的特殊情形委托生产作出安排,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
中药生产管理发生革命性变化。第三十九条规定中药饮片"不得委托炮制",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炮制能力,同时允许符合省级规范的产品跨省销售,但要求易混淆品种标明提示信息并备案。第四十条对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备案管理,但设定了严格限制:必须使用自行炮制的中药饮片为原料,且"不得委托生产",特别是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这一规定将深刻改变行业生态。
五、 流通使用:新兴业态与传统模式的统筹监管
面对快速发展的药品网络销售,新条例建立了系统化的监管框架。第四十五条明确第三方平台必须设立专门部门、配备药学人员、履行审核管理职责;第四十六条划定网络销售红线,禁止特殊管理药品通过网络销售,并授权制定高风险药品目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获得多项制度创新。第五十三条确立的"拓展性同情使用"制度,为危重患者使用临床试验药物提供了合法途径;第五十六条建立的"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清单",旨在弥补市场供应不足;第五十二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流转,为医药分开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
六、 监管执法:手段创新与责任强化的协同推进
监管手段实现多方面创新。第六十四条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追溯体系;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不配合抽检的单位可责令暂停销售使用,显著增强了监管威慑力。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细化了假劣药认定标准,部分情形无需检验即可认定,提高了执法效率。
法律责任体系全面升级,最高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并引入了行业禁入、个人责任追究等新措施。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五条针对委托炮制中药饮片、违法网络销售、拒不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等新增了专门罚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第八十六条确立的尽职免责条款,为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预期。
七、 协同治理:多元共治格局的制度化构建
新条例在多处体现了监管协同的理念创新。第七十四条明确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建立监管线索向监察机关移送机制,形成了行政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纪检监察的立体化治理格局。
结语:迈向药品治理现代化的里程碑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次修订,是我国药品监管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的重要标志。修订内容既体现了与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的深度接轨,如数据保护、加速审评等制度设计;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特色,如中药监管体系的现代化改造;更展现了以人为本的监管温度,无障碍用药、儿童用药保障等规定凸显了制度的进步性。
此次修订通过系统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安全、提升效率与防范风险之间建立了新的平衡。随着新规实施,我国药品产业将迎来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真正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将获得制度性保障,最终惠及广大患者和整个健康事业。欢迎关注,学习更多药品法规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