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一起小产权房使用权纠纷案,因疑似受贿“赃物”而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中,出借人钟某山因借款人黄某超和郑某无法偿还借款,实际使用涉案小产权房近 30 年。然而,在黄某超去世后,其家属将钟某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疑点重重,法官依据疑似伪造的《借条》、《遗失证明》、《协商协议》等复印件证据作出的判决,疑似背后隐藏涉案房屋的受贿大案。
令人诧异的是,在本案多个关键证据被指伪造后,钟某山申请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查阅,结果,在法院提供给其的录像中,在举证质证环节没有原告提交原件给法官、钟某山及其代理人核对的情节;而更让人诧异的是,该同步录像的音频,在举证、质证的关键20分钟时间内,音频出现异常的杂音,以致当事人无法听清该环节所有人的发言内容。
借贷买房纠葛:房款未付清,房屋使用陷入僵局
1997年2 月 4 日,在深圳从事小工程承包的黄某超,向同乡钟某山借款 4 万元,借条约定了利息和 45 天的借款期限,并声称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
钟某山称,这笔借款可能用于支付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花园一处价值约 9 万元的小产权房尾款。此前,黄某超和一位郑女士已向房屋持有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将房屋交予郑女士居住。但此后黄某超未依约还款,甚至一度失联。

1997 年 8 月,郑女士找到钟某山,称自己即将回四川老家结婚,因无力偿还借款,提出若钟某山再借款 2 万元,便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交由其使用,钟某山同意了该方案。
在此期间,钟某山了解到房屋登记名为 “蓝某炬”,经向郑女士和相关方核实,发现该房屋虽登记为“蓝某炬”之名,但实际情况颇为复杂。
郑女士表示从未见过蓝某炬,卖房者是一名邓姓警察,黄某超可能知晓详情却因躲避债务联系不上。钟某山向建设该房屋的深圳市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某村)物业部负责人吴某昌询问,得知购房通知书发给了姓邓的人,取房屋钥匙的女子要求将房屋登记在 “蓝某炬” 名下,房屋价款与同栋101房同价 8.8 万元,但未付款,经时任董事长同意先给钥匙,该女子未留下联系方式。
1997 年 10 月 13 日,黄某超与钟某山签订《还款协议》时,钟某山询问房屋情况。黄某超称房子是深圳市公安局原南头分局副局长邓某锋卖给自己和郑某的,蓝某炬是邓某锋小舅子,仅为挂名,因未付清转让款所以未签订转让协议。
1997 年底,钟某山向时任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泰核实,吴某泰证实购房通知书是发给姓邓的人,但不愿透露更多信息。
此后,钟某山便一直使用该房屋。由于房屋基础设施差,水压低,居住体验不佳,多数时间由钟某山弟弟居住。
2012 年 12 月 25 日,黄某超再次找钟某山借钱,钟某山质问其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原因,如不说清楚则不会再借钱,黄某超解释称房屋是南某村董事长送给邓某锋的,无购买手续资料,所以无法签订协议。
从 1997 年至 2018 年 8 月,黄某超以各种理由断断续续向钟某山借款总计约 10 万元,有借条为证(不包括银行转账借款)。
原告伪造证据被鉴定机构证伪,法官却依然认定2019 年 3 月,黄某超去世。
2023 年 9 月 12 日,黄某超的妻子李某某及子女四人,先以钟某山租赁涉案房屋,后又以房屋抵押为名,以钟某山未支付租金非法占有房屋并对外出租牟利为由,将钟某山、钟某锋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该案由王某丽法官一人独自审理,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和 8 月 27 日开庭两次。
钟某山表示,案件从立案到审理,诸多环节不合常理。立案时,李某某等人在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占有使用权证明等任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竟予以立案。正常情况下,此类案件需产权登记备案部门或原销售房产的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原件方可立案,而本案仅凭伪造的复印件便成功立案。
审理中,李某某等人的诉讼主张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撑。起诉状中声称 1996 年钟某山向黄某超租用涉案房屋,但始终未能出示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流水等任何证据。后又以借条复印件主张房屋抵押的情形,同样无任何事实依据。
本案一审的两次开庭,钟某山均参加开庭。钟某山记忆中,在庭审举证阶段,原告所出示《遗失证明》、《借条》、《协商协议》等,实际均为复印件而非原件。然而,经核对两次开庭笔录,发现原告举证内容记录与庭审事实不符。
通过对庭审笔录的整理发现,一审的两次庭审中,有六处出现了“原件”的记载。但钟某山对此不予认可,声称自己在庭审中从未见过所谓的“原件”。

钟某山指出,原告李某某等人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最后一行有明显的遮盖复印变造痕迹,且没有原件加以核对。

还有,原告李某某和第三人蓝某炬提交的《遗失证明》复印件也疑似伪造。

该《遗失证明》复印件上具名无身份证号码,其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认该《遗失证明》由谁出具,没有原件核对,不能确定该《遗失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此《遗失证明》,钟某山联系上南某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对此《遗失证明》不予认可。
更为严重的是,李某某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协商协议》复印件经鉴定为伪造的证据。

▲伪造版复印件《协商协议》

▲原件《协商协议》
原审第二次开庭中,钟某山拿出真实的《协商协议》原件与原告提交伪造的《协商协议》复印件予以比对,发现原告在该复印件原文本后面增加了其他内容,且该增加的内容仅对原告有利。尤为严重的是,原告在该复印件证据文本上伪造了钟某山的手写签名和指纹。
庭审中,钟某山指出该协议内容、签名及指印均系伪造,但法官未予采信。
2025 年 5 月 14 日,钟某山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证实签名非本人笔迹。

然而,王某丽法官在一审判决书第 14 页仍然认定该伪造签名为钟某山所签。
涉案房屋第一手业主无法证明其系房屋所有人在这起案件中,涉案房屋第一手业主的认定是关键事实。第三人蓝某炬声称涉案房屋为其购买,但其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 2018 年12月来源不明且无证明效力的《遗失证明》复印件,其无法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核心凭证,也没有水电物业开户资料、费用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任何证据。
事实上,涉案房屋的购买人资格仅限于南某村原村民,各方当事人于庭审中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系深圳市南某公司(原南某村)组织村民于1989年集资筹建的统建楼。由于统建楼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了本村村民外,并不对外销售,而当时年仅20岁、非南某村村民的第三人蓝某炬不可能取得购房资格,退一万步讲,即使其取得购房资格,以其当时的工资收入不吃不喝也要20年才能付得起购房款,而且蓝某炬没有任何的购房资料和曾占有使用过的凭证。

在庭上,蓝某炬对于购房指标获取途径、选房流程、房屋价格、款项支付方式等购房细节的陈述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所有迹象均指向其为假冒者或代持人。
钟某山称,事实上,直到 2018 年底原告的幕后操作人赖某保找到蓝某炬作证人时,蓝某炬才知晓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开发商南某公司处仅登记了 “蓝某炬” 名字,无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一审法院曾出具调查令要求南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屋为蓝某炬所购,但南某公司以蓝某炬没有任何购房资料予以拒绝,表明该公司并不认可蓝某炬的购房人身份。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南山区法院王某丽以“高度盖然性”判决钟某山、钟某锋返还涉案房屋,并向李某某等四人赔偿占有使用费,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按照每月 6272.8 元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钟某山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
2025 年 3 月 10 日,深圳中院在未对一审诸多存疑证据全面审查,既未批准上诉人调查令申请,也未同意对疑似伪造证据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开庭后5个工作日不到,便引用一审的判决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25年9月初,钟某山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于9月23日立案。
基于对案件的判断,钟某山认为一二审中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均没有出示原件,但在庭审笔录中却多次出现“原件”记载的情节,存在“主要证据系伪造或未经质证”的法定再审事由。
为此,在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钟某山也在积极寻找新的证据。
2025年11月初,钟某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查阅、誊录本案一审的两次庭审录音录像。
然而,提交申请后迟迟没有答复。此后,钟某山不断联系该院的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告诉钟某山,该申请须经过该案的承办法官同意才能复制,其可以将情况告知办案法官。
就这样,一审两次庭审的录音录像复制光盘,直到2025年11月25日下午4点半才提供给钟某山。然而,就钟某山拿到该录音录像的一天多后,11月27日,就收到了广东高院驳回再审的裁定书。
除了提供同步同录与裁定送达的“巧合”之外,钟某山还在法官提供的视频中,找到了“证据”。
钟某山发现,在法院提供给其的录像中,举证质证环节没有原告提交原件给法官、自己及其代理人核对的情节;还有,该同步录像的音频,在举证、质证的关键20分钟时间内,音频出现异常的杂音,以致无法听清该环节所有人的发言内容。
涉案房屋疑为他人受贿所得
钟某山说,太多的巧合背后,必定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问题。据可靠线索,涉案房屋疑为他人受贿所得,登记在其亲戚蓝某炬名下。相关涉嫌受贿的具体线索,已提供给深圳市纪委等相关部门。
目前来看,只能寄望于纪委介入,调查涉案房屋等相关线索,查清该涉嫌受贿房屋的真正持有人,才能防止涉嫌犯罪所得的房屋合法化,才能让真相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