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家庭矛盾尖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多次在高难度遗产继承案件中取得胜诉。本案正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恒略律师在继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策略执行力。(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为刘翔军与王桂芬夫妇,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刘大勇、次子刘光磊、三子刘大山及女儿刘敏芝。2022年12月,王桂芬离世;2023年1月,刘翔军去世。夫妻二人相继离世后,遗产处理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家庭内部继承争议。
案涉房产
305号房屋(争议核心)
刘翔军于2015年9月15日以成本价从某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房屋(建筑面积59平方米),总付款26811元。2017年2月,房屋正式登记在刘翔军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405号房屋(关联争议)
2004年6月2日,刘大山以个人名义与某木材厂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使用面积33.44平方米),登记在刘大山名下。
遗嘱内容
2017年1月1日,刘翔军与王桂芬共同立下《遗嘱》,明确两项核心内容:
“某20号楼5门305号房屋(刘翔军名下),二人百年后给刘大山”;
“某20号楼3门405号房屋(刘大山承租),待刘大山住进305号房屋后,交由四兄妹商量分享”。
四子女在遗嘱尾部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显示对遗嘱内容的认可。
纠纷起因
父母去世后,刘大山按遗嘱要求继承305号房屋并实际入住,但四兄妹就405号房屋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刘光磊、刘大勇以此为由拒绝配合305号房屋的继承过户。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大山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
判令305号房屋由其继承;
本案诉讼费由三名被告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
305号房屋继承是否以“共享405号房屋”为前提
被告主张遗嘱是“整体约定”,若违反405号房屋分享条款,则不应执行305号房屋的继承;原告则认为两项条款相互独立,无先后条件关系。
405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被告认为遗嘱提及405号房屋,应作为父母遗产分割;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刘大山承租,非父母个人财产。
丧抚费及405号房屋租金分配
被告刘大勇额外提出三项诉求:①平分由刘大山控制的丧抚费;②分割405号房屋2023年1月15日至宣判日的租金(主张1/4);③出售405号房屋并分得1/4价款。
恒略律师的专业策略
接受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团队迅速开展案件分析,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制定出“先定遗嘱效力、再划遗产范围、最后排除无关争议”的代理策略。
核心代理意见
强调遗嘱效力
2017年遗嘱由刘翔军和王桂芬亲笔签名并按印,形式合法,四子女均签字确认,依法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305号房屋继承独立性
遗嘱中305号与405号房屋处理分条写明,互不设前置条件,305号房屋继承独立成立,应依法执行。
405号房屋非遗产
405号房屋登记在刘大山名下,虽父母曾出资,但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属于遗产范围。
丧抚费与租金不属于遗产
丧抚费和租金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相关争议可另行解决,不应影响305号房屋继承权的判定。
法院判决
法院全面采纳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被继承人刘翔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某20号楼3层5-305号房屋由刘大山继承所有;
驳回刘大勇的全部诉讼请求(含丧抚费分割、租金及房屋出售款主张)。
法院明确指出:
《遗嘱》真实有效,305号房屋明确由刘大山继承,应予支持;
305与405房屋在遗嘱中分条列明,无条件关系;
405号房屋登记在刘大山名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各方当事人可另案处理。
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解析
通过本案,恒略律师所总结出若干重要继承法律原则: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只要遗嘱真实合法,应按其内容执行。
遗嘱条款可独立成立
除非明确设定条件关系,否则不可推定继承附条件。
遗产范围严格限定
遗产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名下财产或非财产性权益不属于遗产。
丧抚费及抚恤金不计入遗产
相关款项可根据继承规则另案处理,避免混淆财产范围。
成功案例的启示
本案不仅展示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更体现了其对案件的精准分析、缜密策略制定和高效诉讼执行能力。通过专业代理,原告顺利继承305号房屋,同时避免了长期家庭纠纷。
对于公众而言,本案提醒在订立遗嘱时应确保表述清晰、形式完备,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以确保遗嘱意愿得到准确实现,避免家庭矛盾长期激化。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成功案例和专业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遗产继承、婚姻家庭及民商事领域备受信赖的法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