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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活动要求“名实相符”!以“借款”名义索要工资,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民事活动中的“名实相符”!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名实相符”:法律上不承认“标题党”!在日常生活中,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民事活动中的“名实相符”!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名实相符”:法律上不承认“标题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或达成交易时,会给这个合同起一个名字,比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同时,这个合同背后有一个真实的目的。借款就是借款、买卖就是买卖、租赁就是租赁。这个“名字”应该和它真实的“内容”大体上一致。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两者要一致?

因为它维护了交易的确定性和安全性。如果人人都可以事后说“虽然我们签的是借款合同,但其实是工资”,那商业活动就乱套了,谁也不敢相信白纸黑字的合同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

就像你走进一家店,菜单上写着“红烧牛肉面”,图片也是牛肉面。你点了它,付了钱。结果端上来一碗素面,老板说:“我们这的‘红烧牛肉面’其实就是素面,老顾客都知道。”这时,你是不是觉得老板说的有点扯?

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陕01民终18925号

案情简要

2024年3月12日,时任公司员工的唐某,亲笔填写了一张标准格式的《借款单》。

该单据明确载明借款事由为“借款”,金额为50万元整。单据经公司出纳确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签字批准。

公司并未直接转账给唐某,而是采取了“曲线转账”方式:将50万元分拆为三笔(22万、10万、18万),分别转账至三名公司员工(张某乙、张某丙、史某乙)的账户,转账用途均备注为“借款”。

上述三名员工收到款项后,同日,各自将对应金额转账给了唐某。

唐某收到全部50万元后,分别向这三名员工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款项。

在借贷纠纷发生前后,唐某与公司之间关于劳动报酬的纠纷已然存在。

唐某正式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拖欠其销售提成、奖金等共计48万余元。

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唐某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

唐某抗辩:唐某在法庭上承认收到了钱,但彻底否定了“借款”性质。他辩称,这50万元是公司以“借款”为名,行“支付拖欠提成”之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公司财务制度或税务问题,他仅是配合公司走账。

主要争议

涉案50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是公司主张的民间借贷,还是员工唐某主张的劳动报酬?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决定了唐某是否需要返还该笔款项。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认定法律关系应依据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本案中,唐某签署借款单、收款后出具收条的行为,清晰表明其当时认可借贷关系。

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唐某虽辩称为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书面借款凭证的证明力。

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法院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销或混淆借贷关系。

判令唐某偿还4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简要分析

这起案件清晰地展示了民事活动中“名实相符”的重要性。唐某在签署借款单、出具收条时,法律上即被视为与公司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事后以“实质是工资”为由抗辩,很难拿出强有力的证据。

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与劳动争议区分处理,体现了程序上的严谨。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法律、举证规则均不同,合并审理可能造成混乱。唐某通过劳动仲裁维权是正确途径,但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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