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代理成都狗咬女童案时,我就强烈呼吁,应当加强“养犬人管理”相关立法。如今,这一愿望终于成真。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当年那个2岁的小女孩?早晨刚一出门,就被两只突然窜出来的禁养烈性犬疯狂撕咬,造成右肾破裂的严重伤情,引起全国人民的同情与关注。

彼时,我曾分析道:“犬灾”的实质是“人祸”。针对狗出台再多规定,人不遵守都是白搭。只有加大对恶犬主人的惩治力度,让他们痛到不敢再犯,才能有效保护大家的自由与安全。
如今,与这一呼吁高度契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来了!
可能有人问,各地不是有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吗?出事不是有民法、刑法的规制吗?新增法条,意义何在?
首先,在法律位阶上,《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性质属于“违规”;而“第89条”,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全国性法律,违反性质属于“违法”。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违规”后果,顶多是警告或罚款;而“违法”后果,将涉及“人身自由罚”。具体到本法条,就是5到10天的治安拘留,威慑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依靠民法、刑法规制,本质上属于“事后处理”——等严重伤害结果发生了法律才干预,对受害者而言未免太迟。而“第89条”明确规定,只要存在“违规饲养”以及“警告后拒不改正”行为,就可以直接拘留——处罚前置,体现了“预防性立法”的思路,本质是督促养犬人弃绝侥幸心理、时刻尽到管理义务,这也是对潜在受害者最好的保护。
另外,“89条”规定,只要是狗没拴绳造成对方损害,即便没有直接咬人,只是造成摔伤、惊吓等后果,狗主人也将受罚。此前曾有案例,狗未拴绳扑人,导致对方摔伤,双方陷入长久扯皮——受害者指责狗主人不拴绳,狗主人指责受害者不小心,打到法院,一审还真的判双方分担责任。而此后,饲养人将对犬只负有“绝对管束责任”,只要损害结果与管理失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全责,这将彻底杜绝养狗人推诿、扯皮、“受害者有罪论”等局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1月1号正式生效实施。虽然本次修法侧重于加重处罚,但我依然想说——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唤醒每一位养狗人内心深处的公德与责任。公共场合不被任何群体所私享,每一个人都有权维护内心的安全感——
切勿草率地侵犯这一权利,否则“勿谓法律言之不预”。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