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3日,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原镇委书记彭国裕的人生被彻底改写。这位曾为地方发展殚精竭虑的基层干部,因一场莫须有的“爆炸罪”被判无期徒刑。被投入高墙之内,开始了长达十六年的冤狱生涯。
直到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他才重获自由,但背负的“爆炸罪”污名却如影随形。这场持续二十余年的司法闹剧,不仅暴露了个别司法人员的渎职与枉法,更折射出法治建设进程中亟待填补的漏洞。
一场被“制造”的爆炸罪1978年,广东省揭阳普宁市大坪镇政府在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截流流向陆河县水唇镇的水源用于发电,引发两镇群众用水矛盾,工程被迫停工。1997年冬,大坪镇政府与私人合资重启工程,在未与水唇镇罗洞村协商的情况下,开挖280余米引水涵洞,占用该村山地并毁坏耕地,再次引发激烈冲突,工程被省水利厅叫停。
时任水唇镇镇委书记的彭国裕,因任期届满即将调任陆河县副县长,镇政府工作暂由镇长彭某亚主持。2000年6月22日,彭某亚接到省水利厅同意大坪镇引水发电的通知后,次日下午便指使罗洞村支书彭某相组织炸毁已完工的涵洞。
2000年6月27日,彭某相与村干部彭某锐、彭某清商议后,以1万元酬金雇佣彭某汀等人实施爆炸。同年7月3日凌晨,爆炸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导致进入涵洞查看的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7人受伤。
爆炸发生时,彭国裕对一切浑然不知。然而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他却成为这场灾难的“替罪羊”。彭某亚为推卸责任,在讯问笔录中编造“爆炸请示过彭国裕并拍板了爆炸的酬金由镇政府出8000元,罗洞村出2000元”的假口供,但经查镇政府并未支付这8000元。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采纳这一供述,篡改关键证据,将彭国裕推向深渊。
枉法行为:证据、证词与程序的全面崩塌(一)证据瑕疵:谎言与篡改的交织彭国裕案件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彭某相在公安审讯和庭审时均提到了彭国裕房间,并未提及爆炸请示过彭国裕。根据彭国裕主诉,2000年6月27日下午他在房间与叶某美副镇长议事,期间彭某亚和彭某相进来,见到彭国裕没空,就到另一边交谈。庭审时审判长问彭某相:“彭国裕对爆炸的事是什么意见,他知不知道”,彭某相说自己不知道。由此就完全证实了爆炸的事情请示过彭国裕是编造的。





更为严重的是,彭国裕的公安审讯笔录被多次涂改。他始终为自己未参与爆炸行为辩护,并多次说明6月27日下午彭某亚和彭某相来他房间时,副镇长叶某美在场。在审讯笔录中,所有关于叶某美在场的语句全部被删掉了,取而代之的是彭国裕参与爆炸行为和来自首的虚假陈述。
而叶某美作为目击者,已经给办案单位做了证词,证实了当时没有商量爆炸的事,这份关键的证词却神秘地消失了,彭国裕多次向办案单位和法院递交的与彭某亚、彭某相和叶某美等人质证的书面申请和做“说谎测试”的书面申请也均遭到拒绝,书面材料也被销毁。
(二)同案人表述:谎言的传递与放大彭某亚作为关键证人,为了推卸责任,编造了彭国裕参与爆炸的口供。他在供述中声称,2000年6月27日下午,他与彭某相到彭国裕房间请示爆炸事宜,并得到了彭国裕的同意,实际上这一说法与彭某相的审讯记录和庭审陈述完全不符。
彭某锐、彭某清等人在供述中也证实彭某亚、彭某相去请示了彭国裕。但他们的供述仅仅基于听说和猜测,并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支持。更为耐人寻味的是,证人叶某仅见镇长和书记均在房间,就被作为了彭国裕定罪的依据,这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亵渎。
(三)公正的缺失与程序的滥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篡改彭某相指证内容,当彭国裕多次提出要求查清楚已支付爆炸酬金的来源,法院始终未予调查。这种对关键证据的忽视和回避,无疑是对司法程序的极大滥用。
更为严重的是,法院在后续核查中仍然认为彭国裕的申诉缺乏依据。仅仅依据彭某亚等人的虚假口供和矛盾的证词,就维持了原判决,这种对司法公正的漠视和践踏,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挑战。
十六年冤狱的申诉与抗争面对如此不公的判决,彭国裕开始了不断的申诉与抗争。他不断地向有关部门上诉、申诉,甚至控告,但得到的答复总是“驳回申诉、不予受理、不符合重审条件、不在受理范围、转某某部门、或等待处理”等推诿之词。
二十多年来,彭国裕从一位风华正茂的镇委书记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人。他的青春、他的事业、他的家庭都因为这场冤案而毁于一旦。2025年8月26日,彭国裕再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答复称“原裁判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这一答复显然无法服众。在同案人和证人尚健在的情况下,重新取证、查清事实,成为还原真相的唯一途径。


彭国裕案件这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司法公正的蔑视。我们呼吁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此案,查明真相,作出公正裁决。同时也应该反思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