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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侵权赔偿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保待遇减轻!侵权人主张对方已领工伤工资拒赔误工费,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另外一方还需要赔偿误工费吗?简单来讲

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另外一方还需要赔偿误工费吗?

简单来讲,就是受伤的一方可以领取“双份”补偿吗?

讲到这里,我们先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侵权人的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苏09民终5409号

案情简要

2022年7月22日上午,陈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与王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一个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某乙与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导致陈某身体多处严重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为确定损失,经法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因外伤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陈某所在单位为其申报了工伤。2022年10月21日,社保局作出认定,确认陈某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在事故后的治疗与恢复期间,陈某依法从用人单位获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陈某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索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核定陈某总损失约30.3万元。判决由王某乙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按责进行赔偿。其中,明确支持了陈某主张的误工费73578.7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主要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陈某在事故后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从单位领取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误工费。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误工费是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责任独立于受害人基于劳动关系从单位获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受害人已获得工伤待遇,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法定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简要分析

本案的判决具有明确的司法导向:

法院明确划分了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是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而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是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民事责任。两者来源不同,功能互补,而非互相替代。

如果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有了工伤工资就不赔误工费,实质上等于让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占了便宜”,将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受害人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

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明确支持劳动者可以兼得两份补偿,避免了劳动者在遭受身体伤害的同时,陷入“择一索赔”的经济困境,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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