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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子去世,遗产处置需要一个“体面的标准”| 新京报快评

用蒋女士自己的钱,为她开追思会、买墓地,是这个世界对她最后的善待。 ▲46岁的蒋女士近日因病去世。图/上观新闻 文 |

用蒋女士自己的钱,为她开追思会、买墓地,是这个世界对她最后的善待。

▲46岁的蒋女士近日因病去世。图/上观新闻

文 | 李曙明

据上观新闻报道,46岁的上海独身女子蒋女士近日病情恶化去世。由于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

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及远房亲戚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其办追思会、购买墓地,但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蒋女士所在的邮电居民区相关工作人员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好在,这位社区干部的话说了不算。民政部门的态度,不像这位社区干部这般毫无余地,却也不算特别明确。上海市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也就是说,逝者遗产能不能用来为逝者本人买墓地、能买什么样的墓地,尚未可知;在有统一标准之前,只能到法院“一事一议”。

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这样的困惑,让很多人“想不通”。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蒋女士的遗产属于这种情况,民政部门依法有权接收。

但权利义务从来都是统一的,民政部门也不例外。民政部门该做的,并非把蒋女士的遗产“全盘接收”这么简单。比如,假如蒋女士生前有债务,欠债事实得到司法确认,那么,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就要用遗产偿还,有剩余才能收归国有。

对于遗产能否用于逝者本人的后事操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人性角度,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作为合法所得,这些财产可以让一个人生前活得有质量,也应该让一个人逝去得尽可能体面。

既然遗产本就是蒋女士的,用其本人的财产给她开个追思会,买块墓地,是这个世界对她最后的善待。哪怕她生前并未明确提出。

唯一值得考量的,是多大支出是“合理”的。有人认为,既然遗产是个人的,只要支出在遗产范围内,就不要轻言“不合理”;也有人认为,开追思会、买墓地,不宜过分铺张。

两种观点侧重点不同,各有道理。因此,未来,可以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对明确的标准。如若相关的标准难以统一,也不妨在原则性范围内框定相应的比例、底线等,别让“合理”二字太模糊。

那么,在出台明确标准之前,该怎么做呢?首先,对于无继承人的个人来说,如果想避免类似遭遇,可以及早与人订立一份遗赠协议,将财产遗赠给他人,同时约定受遗赠者承担其身后组织追思会、买墓地等义务。

但现在是,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立遗嘱,也有像蒋女士这样来不及立的。此时,有关部门怎么想、怎么办,就殊为关键。对于民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来说,应正视为逝者开追思会、买墓地的正当诉求,相关支出是必要的。

这个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明确:在合理支出支付之前,无主遗产还不是国家财产。

除了购买墓地费用,还有后续维护费用。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说法,墓地后续维护费用需要亲友承担。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如果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是国家接收了多少无主遗产,而是如何保障逝者的合理权益,那么,墓地后续维护费用从遗产中支出似乎更为合理。当然,支出额以遗产为限。

一个人,生前为社会奉献,去世后为社会留下一笔遗产,可以看作是另一种奉献,其本人也应该得到来自社会的善意。用蒋女士自己的钱为她开场追思会、给她买块墓地,是可以也应该传递的善意。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