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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6个月内的赔偿金,是否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甚至返还?

问:对于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内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是否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甚至返还?答:公司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

问:对于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内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是否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甚至返还?

答:公司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支付的赔偿金,但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范畴,故不应当撤销,管理人也当然无权要求其返还。

法律依据:

《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