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环保公司员工,本本分分上班多年,眼看第二份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他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谁知公司突然“翻脸”,甩下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员工伪造病假、骗取休假。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员工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可公司却拿出一份“重磅证据”——从工作电脑里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认为这足以一锤定音,没想到法院却完全不采纳,最终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马某在这家公司已经干了多年。作为一名检测员,他的工作一直兢兢业业,甚至连续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说明公司此前对他是认可的。随着第二次合同即将到期,马某理所当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也是他应有的权利。 然而,等待他的却不是合同,而是一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称,马某多次伪造病假条,骗取带薪休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不但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直接将其开除。 马某震惊之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他坚称自己没有伪造过病假,更没有骗取休假,公司完全是无中生有。于是,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面对起诉,公司早已准备好证据。他们出示了一份从马某工作电脑中恢复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疑似涉及病假话题。公司坚称:电脑是公司提供的,所有权归公司,马某只是使用权人,所以从电脑中恢复聊天记录完全合法。 马某则据理力争:第一,他的这些聊天记录在交接电脑前早已删除,公司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第二,即便恢复了,这些属于他的个人隐私,公司无权擅自获取。于是,双方围绕证据是否合法这一焦点展开激烈争论。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司到底能不能以“电脑归公司所有”为由,恢复并使用员工的私人聊天记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司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事实显示,公司在操作时并未提前通知马某,更未征得他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虽然电脑确实归公司所有,但电脑中的微信聊天数据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知情和明确同意。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获取、恢复他人的信息。换句话说,公司恢复聊天记录的行为,本质上侵犯了马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进一步引用《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马某的微信记录属于私人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恢复并使用,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明确裁定,这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而除了这份聊天记录,公司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的情况。换句话说,公司的指控并无法律支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公司解除马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这场官司的结果,对很多人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提醒。很多公司习惯性认为,既然电脑是公司配发的,那里面的一切信息都归公司掌控。可事实上,硬件归公司,信息属个人。即使在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脑中,员工的私人聊天、照片、文件等仍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证据的采信也有严格要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即便内容真实,也不会被采纳。本案中,聊天记录虽是真实恢复的,但获取手段违法,因此直接被排除。 这里就引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公司又该如何合法合规地搜集证据? 法律的精神在于平衡。公司确有管理权,但不能因此无限放大,侵害员工的基本权利。员工虽有隐私权,也不能滥用,虚构请假理由骗取利益。双方的关系,最终要回归法律和契约精神。 案件落幕,公司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马某赢得了官司,但也失去了原本的工作岗位。代价虽大,却给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违法取得的证据,即便真实,也无法改变败诉的结果。
北京一环保公司员工,本本分分上班多年,眼看第二份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他提出续签无固
深度程磊
2025-09-28 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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