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了!河南开封,男子买了一包火腿肠,一包番茄酱,谁料,商家发错货,男子说不退不换了,半小时后,商家找上门辱骂男子,让男子把东西退给他,男子感觉不可思议,自己认倒 霉了,怎么还能找上门辱骂?他要求商家道歉,却遭拒绝。结局让人唏嘘。 杨先生在网上买了一包火腿肠、一包番茄酱,还有一个梨,一共花了23.81元,就等着外卖送上门,结果,东西到了,他发现商家发错货了。 他发现收到的火腿肠和番茄酱是另外的品牌,和自己下单的不是一样的。 他买的火腿肠实际付了12块钱,番茄酱是10.8元,而商家发的却是便宜的,且品牌都不一样,明显货不对板。 于是,杨先生联系商家说了这事,商家说只能第二天再来取。 杨先生一听就说算了吧,既然理解的话,那这些东西也不退不换了。 万万没想到,半个小时后,一个男子和他爱人找上门,让他把货退回去,杨先生才弄明白这俩人就是发错货的商家。 杨先生很是惊讶,他没想到对方能顺着外卖地址找到自己,非让他把东西退回去,杨先生感到被冒犯,非常生气,问他干啥? 男子气势汹汹的说:“把东西退给我不就行了?” 杨先生反问他,我退给你啥? 男子往前凑,非让他把东西退还。 杨先生怒火中烧吼道:“我退你啥,我付过钱了,” 男子也吼道:“你凭啥不退给我?” 杨先生说,我给你钱了。 男子爱人阻拦着男子说,人家给完钱了。 杨先生问他:“你找到我家是啥意思?” 男子怒气冲冲的说,你把东西退给我。钱退给你不就行了嘛。 杨先生也很激动,质问对方是不是来找事的? 双方一言不合吵了起来,男子坚持让他把东西退给自己。 杨先生觉得自己买东西付过钱了,你怎么能找上门来?怀疑对方故意找事。 男子情绪上来开始骂人,试图要动手,而男子的爱人阻拦男子上前,现场一度混乱。 这一幕被杨先生记录了下来…… 事后,杨先生非常气愤的表示,我没有想到,我都认倒霉了,不退不换了,他怎么还来我家辱骂我? 所以,杨先生找了记者,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那个骂人男子给自己道歉,并保证不再来找自己和家属的麻烦,这事就到此为止。 然而,当记者找到男子后,问他为啥辱骂杨先生?对方表示,事情已经解决了,没啥沟通的。 此事中,作为商家的男子通过外卖地址找到杨先生家,对其进行辱骂,如果辱骂内容含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等,则侵犯了杨先生的人格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商家未经杨先生同意,通过外卖地址找到其住处并强行要求退货,已侵犯杨先生的私人生活安宁。 最后,在警方的介入下,男子已经被行政处罚。 有人说,看了个全过程,消费者订购物品价格贵,发来的便宜。既然人家都不退不换了,商家还上门找事。 也有人说,我是相关行业的,大概猜出是怎么回事,应该是商家给拿错货了,(火腿肠或番茄酱的品牌拿错或克数拿错),这个人抓住这个错误申请了“仅退款”,而且平台不顾商家的利益给退款了。按理说退款后这东西的“物权”就不属于消费者了,而是归属于商家,商家向他要货他不给(估计很大可能已经吃掉了)商家财物两空,气不过收上门要货理论,应该八九不离十就是这么个事。 还有人说,商家发错货,人家上门来调换不让你损失,不让你麻烦,有什么不对的?你退给人家不就得了。 商家发错货,要求杨先生退货,合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退货或要求更换;但消费者已接受商品的,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商家发错货属于违约行为,杨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补发正确商品或退款。 杨先生把他和商家协商时的通话录音保存了,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给您退换,时间和路程确实有点不现实。” 杨先生表示:“东西就这样,这事也不处理了就到此为止吧。” 这件事中,杨先生选择接受错发商品不退不换,则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商家无权单方面要求退货。 商家强行要求退货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杨先生有权拒绝。 其实,遇到这种事情,双方都好好沟通,协商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对商家而言,诚信经营与合法维权是立业之本——发错货后本应诚恳道歉、协商补救,而非以“上门强行要求消费者退货”激化矛盾。 对消费者而言,权益受损时固然需要据理力争,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远比情绪对抗更有效力。 你怎么看呢?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
广西,66岁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情人睡醒一觉后,发现男子没了呼噜声,判断男
【8评论】【16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