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游完泳在男更衣室一丝不挂,低头屈膝,准备换内裤,突然,见一女子从身旁走过,两人四目相对,女子淡定地说:走错了!便溜之大吉,男子非常尴尬,可当他离开时,又看到那女子,想追上去让她道歉,可顾虑再三,选择了沉默,之后,男子把此事发网上,希望女子看到能道个歉。 洪先生遇到一件尴尬事,让他难以释怀,原因是,他在更衣室换内裤时被一女子看光了,可那女子连个对不起都没有说。 那天,洪先生在游泳池里畅快的游完泳之后,走进男更衣室准备换衣服,当时他身上不着寸缕。 正当他低着头屈膝,专注的穿内裤的时候,他的第六感让他察觉到一丝异样,他眼睛余光一扫,突然看到一个女子从他身边走过。 他瞬间慌乱,急忙把衣服穿上,再抬头转身看那个女子时,她都走到了男淋浴间区域了。 此时,女子正好回头和洪先生四目相对,两人面面相觑,尴尬气氛达到了顶点,女子只说了一句:走错了。就溜之大吉了。 洪先生只记得女子穿着牛仔裤,脚上穿着一双黑色洞洞鞋。而她的态度似乎没有很慌张,就挺淡定的。 让洪先生感到不适的是,这个女子全程没有说过对不起,这种事情,起码应该表示歉意吧! 然而接下来,洪先生遇到了让他更纠结的事情。 洪先生平复了一下心情,去更衣室公共区域吹头发,又看到那个女子了。 他的心情很复杂,因为当时除了自己,还有一些大人和孩子也在淋浴,换衣服,他猜测大家也可能看到了这一幕,真是越想越觉得尴尬。 等洪先生离开后,又发现了女子的车和自己的车离着不远。 当时,他还在犹豫要不要上前找女子让她道歉?可是,顾虑再三,他还是选择了沉默,没有上前,只拿出手机拍了一张女子离开的身影照片。 这个经历让洪先生有些难以释怀,这个事就像压在他心里的一块石头,一想起来心里就憋闷。 为了抒发憋闷的心情,他把这事发网上了,也希望女子要是看到后,可以主动道个歉。 事后,该游泳馆表示,不了解这个情况,后续会核实,并猜测女子有可能是低头看手机走错了,以后,会加强引导,提醒顾客注意区分男女更衣室位置。 另外,工作人员说,该场馆男更衣室是用蓝色标识,女更衣室是粉红色,标识很清晰,也希望顾客进入也要多注意。 这场因为误闯更衣室而引发的风波,最终,以洪先生的释然而结束。 其实,在公共场合,大家都应该保持基本的礼貌和尊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尴尬。 同时,当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说一句“对不起”,或许就能化解当下的误会和不满,让彼此的心中都多一份宽容和理解。 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女子误闯男更衣室,侵犯了洪先生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此事件中,洪先生在男更衣室穿内裤的行为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更衣室作为私密空间,享有法律上的隐私保护。 女子误闯男更衣室,可能并不是故意的,也无刺探隐私的故意,但她确实进入了洪先生的私密空间,并目睹了其私密活动。 若洪先生感到被冒犯,女子的行为则构成侵犯了洪先生的隐私权。 洪先生有权要求女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考虑到女子主观上可能并无恶意,且事后已表示“走错了”,洪先生选择原谅并希望对方道歉,体现了其宽容态度。 但从法律角度,洪先生仍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此事件中,若洪先生仅感到尴尬和内心憋闷,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就可能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若损害确实严重,洪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游泳馆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确保顾客在更衣室等私密空间的安全与隐私。 若因标识不清、管理疏漏导致顾客误入异性更衣室,游泳馆需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游泳馆表示场馆男女更衣室已经设立清晰标识,如果,尽到提醒义务,可能不用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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