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先生花462000元从于某手里买了一辆有轻微瑕疵的二手新能源车,半年多后车子无法启动,赵先生去检修,被告知车子是一辆全损车,修好最少要花20多万,已经没有修的价值了。赵先生大怒,找到于某讨说法,谁知于某再三推脱,就是不愿担责。赵先生直接起诉于某,要求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并三倍赔偿138.6万元。 据光明网8月25日报道,北京三中院近期公布了一则案例。 赵先生一直钟情于某品牌的新能源车,奈何新车太贵,赵先生一直没舍得买。 二零二二年二月,赵先生无意中看到于某发布的一则信息,称他手里有赵先生中意的那辆车,车子只有轻微瑕疵,价格却很美丽,只需要四十多万。 赵先生一看就来了劲,这辆车从外形上看非常新,价格也比新车便宜了不少。于是他联系于某询问了细节,双方约定了看车时间。 现场看车后,赵先生觉得车况不错,外形和于某所说的也一般无二,于是决定买下这辆车。随后,赵先生支付了46.2万元,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 同年11月份,赵先生准备开车出门,发现车子怎么都无法启动,没办法,赵先生只好把车拖到了4S店检修。 结果师傅检查了一番后告诉赵先生,他的车子发生过严重事故,电池存在严重故障,车子已经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车”了,这种车子不享受质保,还会被远程锁定直流快充。 如果赵先生想修,只能自掏腰包,维修费最少也要20多万。 赵先生听完只感觉脑袋嗡嗡作响,他就是嫌新车贵才买了一辆二手车,结果光修车就要花20多万,有这钱他都快能买辆全新车了! 赵先生认为自己被于某欺骗了,于是要求退车,可是于某推三阻四,双方一直谈不拢,赵先生一怒之下将于某起诉了,要求于某退还462000元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38.6万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赵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赵先生的退一赔三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确定于某的身份,确认他到底是普通人还是经营者。 换句话说,如果于某只是将闲置的物品卖掉了,那就属于处理闲置物品,如果他是长期性通过买卖二手物品来牟利,就构成了经营行为。 具体到本案,如果于某被判定为处理闲置物品,那么他只需要和赵先生解除买卖合同,如果于某被确定为经营者,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消费欺诈,需要退一赔三。 庭审时,主审官拿出了调查资料,原来,赵先生买的这辆车在二零二一年发生了一次事故,当时维修费高达76万余元,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付给了车主47万余元的赔偿款,随后,这辆车被拿去拍卖。 于某在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看到这辆车后,他认为车子属于轻微瑕疵,只要修一下就能重新使用。 于是于某借用朋友的身份,以20万出头的价格拍下了这辆车,随后将车子进行维修,最后又以46.2万元将这辆车卖给了赵先生。 而经过调查,于某早就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他曾多次买下事故车,经过维修后再转卖出去。 也就是说,于某长期、多次利用同样的行为牟利,其行为早就构成了经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于某卖给赵先生车时,故意模糊概念,称车子是轻微瑕疵,实际上车子是已经被推定全损的报废车。于某故意隐瞒车辆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赵先生的知情权,还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赵先生一早知道这辆车的真实情况,必定不会买车。于某故意隐瞒车况的行为影响了赵先生的判断,使其基于错误认知下买下了车子,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赵先生和于某之间的购车合同被依法撤销,判于某退还赵先生462000元买车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38.6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如果再买一次新能源车,我发誓一定要满足这三个条件,这不是苛刻,而是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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