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刚拿到抚养权,就立马去前婆婆家,敲门接孩子,不料,前婆婆拒绝开门,不愿给孩子,女子大怒踢门、拍门,前婆婆报警,指控:前儿媳故意毁坏财物。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事实”不能成立,没对女子进行处罚,前婆婆不服气告上法院,请求撤销 警 方决定,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8月3日光明网报道一件前婆媳“争娃大战”,竟闹上法院。 2014年1月9日,周女士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书一到手,“思娃心切”的她就迫不及待的准备去前婆婆家接孩子。 周女士和亲友一起来到了前婆婆家,敲门后,表示要接走孩子。 不曾想,前婆婆根本就不给周女士开门,还不愿意让她把孩子接走。 周女士作为一个母亲,好不容易拿到孩子抚养权,肯定想第一时间把孩子接走。 然而,身为人母这份急切的心情却没有得到前婆婆的理解。反而,前婆婆觉得周女士带人来,是要夺走孙女。 周女士敲了半天门,没人开,眼见和孩子仅有一门之隔,却见不到,之前累积的委屈和愤懑一下爆发了,她情绪激动,疯狂拍门,可里面没有回应。 情绪失控的周女士见前婆婆一直拒绝开门,不禁火冒三丈,抬脚踢门。 前婆婆眼见周女士情绪失控,直接打电话报警说,我前儿媳砸我家门,要夺走我孙女。并指 控周女士故意毁坏财物。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处置,经过调查,认定,周女士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未予处罚。 警方多次尝试对周女士以及她的前婆婆进行调解,但都遭到前婆婆拒绝。 前婆婆对这一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警 方决定。 1、周女士为什么没有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周女士行为出发点合法,无毁损财物意图。 周女士在2024年1月9日刚拿到抚养权纠纷判决书,就立即在亲友陪同下前往前婆婆家接孩子。 这表明她拿到抚养权判决书,去前婆婆家接孩子,目的是履行法律判决并尽母亲责任。不存在故意的行为。 周女士与亲友在接孩子过程中,并无携带工具、明确针对前婆婆家的房门,实施破坏等蓄意行为,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以破坏财物为目的的言行。 打个比方说,他们没有拿着锤子、斧头等工具去砸门,也没有说“我要把这门砸坏”之类的话。这说明他们没有故意毁损财物的想法,她只是想接回孩子而已。 第二,前婆婆家的房门使用年限较长,本身就存在自然老化的裂痕。这是自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而不是因为某次特定的行为导致的。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婆婆家的房门损坏与周女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周女士的拍门、踢门行为导致了房门损坏。 第四,周女士踢门,是因为她拿到抚养权想接回孩子,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且她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同时,房门本身存在自然老化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房门损坏归咎于周女士的行为。 因此,警 方认定,前婆婆指控周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 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2、周女士拥有孩子抚养权,前婆婆对孙女没有法定抚养责任。 有人说,父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既然离婚抚养权归母亲,做为前婆婆是没有资格藏孩子的。关系不好,极端点的,连探视权都没有,有法律判过的。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生效的抚养权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 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确定孩子由周女士抚养,前婆婆拒绝把孩子交给周女士,破坏了已经确定的抚养关系。 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提到孩子的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所以,前婆婆不具备法定获得抚养权的条件。 另外,如果前婆婆拒绝交出孩子,周女士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前婆婆请求撤销“不予处罚的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前婆婆不服,提出上诉。 前婆婆说,她并不知道孩子抚养权已经判归周女士了。 周女士却对此表示,前婆婆是知情的。 两人因为房门是否损坏也争论不休。 二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想接走孩子,前婆婆拒绝开门,不愿给孩子,这样的情况下,周女士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就说她是故意要砸坏门。 另外,该房门年头多了,自然老化,根据现有证据,房门损坏和周女士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周女士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无不当。驳回前婆婆诉求,维持原判。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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