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两岁的男孩跟着爸妈下馆子,大人们推杯换盏,男孩和邻桌孩子兴奋地在包间里追跑打闹。突然,“砰”一声闷响,男孩的脸狠狠撞上木质桌子的尖角,顿时血流满面,疼得哇哇大哭。父母发现后,抱起孩子冲去医院,缝了整整13针。缝完针,爸妈竟又带着孩子回餐馆,继续吃完了那顿饭!饭后,父亲找老板“算账”:“你家地滑还没提醒,害我儿子受伤,赔钱!”老板不认:“门口有防滑垫和警示牌!监控清楚拍到你儿子是乱跑撞的,你们当爹妈的没管好!”双方吵到报警也没结果。男孩父亲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索赔近五千。结果,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悉,2025年某雨夜,某家常菜馆内灯火通明,薛强夫妇携两岁儿子小宇与友人聚餐。雨水从窗沿滴落,门口防滑垫被踩出深深水痕。 大人们正在吃喝开心之际,小宇与邻桌孩童在包间内追逐嬉戏。突然一声闷响,小宇面部重重撞上方形木质桌角,顿时血流如注。薛强夫妇慌忙抱起哭喊的小宇冲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小宇右颊部见长约3.5厘米纵深裂伤,清创后缝合13针。令人意外的是,治疗结束后,薛强夫妇竟带小宇返回餐馆继续用餐。 餐毕,薛强以“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为由要求餐馆老板赵峰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10元。 赵峰当场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报警。民警调解未果建议诉讼,薛强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薛强主张: (1)餐馆地面被雨水浸湿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2)锐利桌角未安装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3)餐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赵峰抗辩: (1)入口处已铺设防滑垫并张贴“小心地滑”标识; (2)监控显示小宇系与同伴奔跑追逐时自主撞桌角,非正常行走滑倒; (3)两岁幼童在餐厅奔跑,监护人未制止属重大过失; (4)自身已尽合理安保义务,无需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人员及管理人员对顾客负有合理限度安保义务,但不是无限扩大范围。 法院查明,餐馆提交的照片及出警记录等均证明,事发餐馆在雨天铺设防滑垫、张贴警示标识,相当于履行了“地面湿滑”风险的基础防御义务。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涉事方桌直角尖锐且位于儿童易活动区域,经营者应考虑对潜在风险点即尖锐桌角采取进一步防护,如包角措施,此方面存在轻微不足。 认为,对于小宇的损伤,餐馆存在一些过错,但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还应该是小宇及其父母。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宇年仅两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薛强夫妇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监控清晰显示小宇在餐厅内奔跑玩耍时,薛强夫妇未及时制止或看护,放任其在危险环境中活动,构成监护失职,系损害发生主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宇的受伤,除了其自身不小心外,主要是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到本案,小宇父母提供了小孩受伤后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凭据,依法应当认定为损失范围。 但是,对于小宇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确定为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小宇父母同时还主张了精神损失费,但小宇受伤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餐馆并未严重过错,不宜支持该主张。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薛强夫妇承担80%主要责任,餐馆承担20%次要责任, 判令赵峰赔偿薛强医疗费即96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河南驻马店,两岁的男孩跟着爸妈下馆子,大人们推杯换盏,男孩和邻桌孩子兴奋地在包间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4 01:09:44
0
阅读: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