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教育够不够?”河南新密,一煤矿工人工作期间突然死亡,家属前往矿上协商赔偿,却遭到保安手持水管,用强力水流直接喷射驱赶他们!而警方介入后,只对保安做了“批评教育”。视频里,家属在水柱冲击下踉跄后退,狼狈不堪。家属咬定亲人是“连续干活累死的”,要求工亡赔偿。矿方却矢口否认,坚称是“自己生病死的”,并辩解说保安喷水是“天热说笑玩水管,不是故意的,更不是水枪”。网友怒斥:用水管“冲走”讨说法的家属,一句“说笑”和“批评”就能了事? 据悉,2025年7月16日,某公司旗下一处煤矿发生一起员工死亡事件。 死者家属悲痛前往煤矿,希望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 煤矿保安人员手持水管,用强劲水流直接喷射死者家属。现场视频显示,水流冲击力大,家属被水柱冲击得踉跄后退,场面混乱不堪。 家属声称,死者是因在矿上连续工作、过度劳累导致死亡。 针对家属的指控和保安的行为,涉事煤矿方面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1)否认员工死亡与工作强度存在因果关系,坚持主张死者系因自身疾病原因去世。 (2)否认保安行为系“驱赶”或“攻击”目的,解释称当时天气炎热,保安人员在非执勤状态下“嬉戏”中误用了水管(特别澄清为普通水管,非专用水枪),并非针对家属的故意行为。 这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当地警方介入。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已进行调解处理。警方认定保安的做法“比较偏激”,已对涉事的保安进行了批评教育。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工人死亡究竟是因连续工作过劳导致死亡,还是纯粹因病死亡? 家属主张认为死者是因连续工作、过度劳累导致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企业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煤矿公司声称死者是因病去世,暗示其死亡主要或完全源于自身健康问题,与工作无关或关联性不大,企业可能无需承担工亡责任或仅承担部分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务中,工伤认定遵循 “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直接、明确地将“过劳死”列为一种独立的工伤情形。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职业病等。 家属要证明“过劳”直接导致死亡,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链,如长期、持续的超时加班记录、高强度工作安排、缺乏必要休息等。这需要企业提供的真实考勤记录或同事证言等。 还需要提供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死亡直接、主要是由过度疲劳引发的心脑血管等疾病急性发作所致,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如个人生活导致的突发疾病、意外等。 煤矿公司强调“因病死亡”,旨在将死亡原因归咎于员工个人健康问题,从而切断与工作的法律联系,规避工亡赔偿责任。 但需注意,即使死亡由疾病引起,如果该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则属于工伤。 如果工人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则视同工伤,企业仍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亡发生在“工作期间”,这为家属争取“视同工伤”提供了一定基础,但需进一步确认是否在“工作岗位”突发以及是否符合48小时条件。 2、安向死者家属喷水的行为到底是意外还是违法行为?警方仅批评教育是否合理? 家属认为保安行为是恶意伤人。 煤矿公司辩解为天气热背景下的“说笑”行为,试图淡化事件的恶意性和严重性,并将责任主要推给保安个人“偏激”。 警方处理认定保安行为“偏激”,进行“批评教育”。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保安的动机是“驱赶”还是所谓“说笑”,在死者家属处于巨大悲痛中前来协商善后的特定情境下,起使用水管喷射水流冲击家属身体,客观上造成了身体上的不适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家属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企业辩称“说笑”明显与视频记录的紧张、冲突场面不符,缺乏说服力,甚至显得冷漠和荒谬。 而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煤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保安行为担责。 同时,保安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甚至公然侮辱他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均可以处拘留及罚款处罚。 保安行为涉嫌同时触犯两项治安违法行为,且针对的是刚经历丧亲之痛的家属,发生在协商善后的特殊敏感场所,视频证据清晰完整,违法事实确凿。 警方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仅“批评教育”,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一个在煤矿上班的网友给我发了一张照片,说这就是他们在井下的矿领导办公室。通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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