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将一套毛坯房租给同小区租客6年,月租仅720元。不料,租客私自将房屋

洋仔说法 2025-07-20 22:09:32

北京,一女子将一套毛坯房租给同小区租客6年,月租仅720元。不料,租客私自将房屋隔成三间带厨卫的群租房,转手租出去月入近3000元。合同到期后,女子要求租客恢复毛坯交房,租客却拆光空调、门框,声称“装修花了六七万,恢复太亏”。更离谱的是,退房10天后,租客竟杀回屋内砸坏电表箱和橱柜,辩称“破坏的是自己的东西”。租客扬言合同有“优先续租权”,威胁女子:“租给别人就得赔我装修钱!”女子硬气回怼:“你转租群租房早违约了,优先续租也得按市场价了!”   据悉,在北京工作的单女士夫妇,于2016年购买了长沙才子嘉都小区一套72平米的毛坯住房。   因长期在外地,他们将房屋出租给同小区业主刘先生,租期6年,月租金仅720元。合同约定于2025年7月1日到期。   刘先生接手后,将毛坯房改造为隔断式公寓,隔出三个独立房间、三个卫生间和三个厨房,并以“二房东”身份转租他人,月租金飙升至2000-3000元,从中获利颇丰。   2025年7月1日租约期满,单女士依约要求收回房屋,并主张刘先生将房屋恢复至原始毛坯状态。   刘先生拒绝,声称装修花费了六七万元,恢复成本过高。退房时,他拆走了空调、热水器、窗帘及门框等物品,辩称这些是“自己的财产”。   单女士未强行争执,转而安排装修工人重新装修,自己返回北京。   万万没想到,7月10日,装修师傅紧急通知单女士,告知刘先生突然闯入房屋,对电表箱和橱柜进行暴力破坏,现场一片狼藉。   刘先生事后解释,破坏的是“自己花钱装的物品”,并要求单女士补偿装修费。   之后,刘先生援引租赁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条款,声称单女士若将房屋另租他人,就必须赔偿其损失。   单女士则强调,刘先生作为二房东的转租行为已违反原始合同精神,且优先续租权需以“同等条件”为前提。也就是说,刘先生若不能接受720元/月的原租金,便无权续租。   报道发布后,引发热议,而刘先生主动上门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租约到期后,刘先生是否应依单女士要求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其拆走空调、门框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单女士出租的是毛坯房,刘先生改造为隔断房属增设行为,但合同中未约定退租时装修处理方式。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单女士有权要求刘先生将房子回复原状。   但是,刘先生恢复原状过程中,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直接拆除,有些东西不能随便拆,只能要求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刘先生拆走门框、空调等可分离物品属于其权利,这是其自费购买,并无问题,但是,刘先生拆除隔断墙体、破坏电表箱等固定设施,该等物品的权属已经因附合归单女士所有,其拆除行为涉嫌违法。   2、刘先生在退房后破坏电表和橱柜,是否违法?其声称“破坏的是自己的物品”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前述第322条规定,电表和橱柜等物品因已经与单女士的房子附合成一体,且刘先生增设该等物品未经房东单女士同意,存在过错,从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其权属应当归属于单女士。   刘先生声称其破坏的是自己物品,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其破坏的应该是单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侵权责任。   同时,刘先生破坏表和橱柜,具有明显故意,如破坏财产价值较大,则可能构成治安违法,甚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治安拘留或有期徒刑等严厉处罚。   因此,刘先生行为构成侵权,单女士有权索赔维修费;若损失数额较大,可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刘先生主张的优先续租权是否有效?需满足何种条件?单女士另租他人是否违约?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   “同等条件”的司法定义:包括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期等核心条款一致。   刘先生与单女士原合同租金为720元/月,而市场租金在隔断后可达3000元/月。   刘先生如要求按720元续租,不符合“同等条件”。   单女士虽未禁止转租,但刘先生将房屋改造成群租房,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涉嫌违约,单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租给他人。   刘先生主张的优先续租权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而失效,其索要装修补偿无法律依据,因装修属其自愿投资行为。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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