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顾先生迎来他们家新生命的降临,当顾先生一家沉浸在新生命诞生的喜悦中时,烦恼却接踵而至。孩子出生仅几天,陌生电话便频繁打来,对方对顾先生妻子的姓名、电话以及孩子的出生时间等信息了如指掌,还热情推销 “百日照” 上门拍照套餐。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母婴个人信息售卖的案件,揭开了这一黑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母婴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关注。 顾先生的孩子出生仅几天,陌生电话便频繁打来,对方不仅对顾先生妻子的姓名、电话以及孩子的出生时间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且还热情推销起上门拍照套餐来。此事并非个例,不少新生儿家庭都遭遇过类似的 “精准营销”。这些莫名的推销电话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经警方深入调查,一条惊人的 “母婴个人信息售卖黑产业链” 逐渐浮出水面。 王某某,作为某月嫂服务公司派驻某医院的文员,本应履行工作职责,却利欲熏心,为谋取私利,拉拢同在总公司的文员刘某某,共同收集母婴信息。 @芹姐说法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他们以每条5到8元的价格,非法出售母婴个人信息近4万条,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刘某某获利16万余元。如此庞大的信息数量和高额的非法所得,令人触目惊心。 此后,检方迅速介入,向二人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和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此案不仅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检方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案中,王某某和刘某某作为月嫂服务公司的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母婴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摄影机构出售,非法出售母婴个人信息近4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 根据此条规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应受到相应刑事处罚,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体现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顾先生一家遭遇陌生电话推销,对方对其妻子姓名、电话、孩子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了如指掌,这些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王某某和刘某某非法收集、出售这些母婴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新生儿家庭的个人信息权益,违背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从民事角度,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王某某和刘某某作为信息处理者(虽为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理者),将收集到的母婴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摄影机构,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且未获得自然人同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权益。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贩卖条数以及获利情况等诸多情节,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两人需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1万元,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那么你对此事持何意见呢,欢迎您把您的想法留在下方评论区。#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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