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房东周先生把自己40多平的单身公寓通过中介出租,承租人章大哥表示只是想

上海姚哥 2025-09-19 15:50:50

江西宜春,房东周先生把自己40多平的单身公寓通过中介出租,承租人章大哥表示只是想租来当仓库,月租金500元。周先生想着房子闲着也是闲着,就签了合同离开了。谁料几个月后,他却得知章大哥把92岁的母亲安置在房子里居住。等章大哥退租时,周先生才发现老人已经去世,且在房子里停丧两天。周先生要求赔偿3000元,章大哥拒绝,双方由此陷入僵局。 事情要从2024年4月说起。周先生常年在外打拼,不想让房子空置,便委托中介帮忙寻找租客。很快,章大哥出现,表示愿意以每月500元租下房子,并称用作仓库。周先生认为用途简单,租金虽然不高,但能有人打理房子也好,当即签了合同。签完,他便匆忙赶回外地。 几个月后,传来消息:房子并没有当仓库,而是被章大哥安置老母亲居住。周先生赶回来,质问对方。章大哥承认,但解释母亲年纪大行动不便,暂住几天不会造成麻烦,还承诺“要是病重一定接走”。周先生权衡后选择相信,没有坚持重签合同。 然而到了2025年9月3日,章大哥提出退租。周先生赶去收房,没想到一开门就愣住了:屋内挂满挽联与布置,弥漫着丧事气氛。询问之下才知道,章大哥的母亲已去世,并在房内停放了整整两天。周先生觉得这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违背了合同,更有损房子的使用价值。他要求章大哥赔偿3000元,作为补偿与影响费,但遭到拒绝。章大哥认为,母亲去世乃无奈之事,在房中停丧两天是人之常情,房东不该如此苛责。 这一事件的争议核心在于:章大哥是否违约?停丧行为是否侵犯房东权益?周先生要求的3000元赔偿是否合理? 首先看合同履行问题。章大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称作“仓库使用”,但实际却让母亲长期居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显然,章大哥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构成违约。周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因改变用途带来的损失,比如房屋额外的磨损、未来出租价值的降低等。 其次,停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公平合理使用不动产。虽然该条主要针对相邻关系,但这里同样可参考。未经允许在出租房内停放遗体,不仅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也可能影响后续出租价值。社会普遍观念中,房子发生过停丧,会影响潜在租客或买家的心理预期,甚至导致市场价值贬损。因此,这种行为确实侵害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3000元赔偿金额。法律上损失赔偿需有实际依据,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周先生提出的3000元,可能包括对房屋清理、除味、心理补偿以及未来出租难度增加的补偿。若他能提供后续房子因该事件导致租金下降、空置延长等证据,则请求成立的可能性很大。但若无法举证,法院可能会根据酌情原则,认定较低数额赔偿。 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比如,承租人将房屋用作非法经营场所、用作棋牌室、甚至存放危险品,房东都有权主张违约并解除合同。特别是涉及“丧事停放”这样的敏感行为,法院往往更倾向于支持房东的合理请求,维护合同约定与房屋价值。 当然,从人情角度看,章大哥照顾92岁高龄母亲,最终在租住屋内离世,确有其无奈。但人情不能替代法理。在租赁关系中,契约是双方最基本的约束。章大哥若需要安置母亲,本应与房东重新协商,而不是以“仓库”之名行“居住”之实,更不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停丧。 此案给我们几点警示:第一,房东出租房屋时,应明确写入合同条款,注明房屋用途、禁止改变用途,以及违约责任。最好在合同里加入禁止从事违法违规或影响房屋价值的行为条款。第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确需变更,应与房东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擅自变更,轻则违约赔偿,重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遇到类似纠纷,双方应冷静沟通。房东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承租人也应理解对方顾虑,避免因缺乏沟通导致矛盾升级。 周先生的3000元索赔,最终能否得到支持,要看证据和法院认定。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合同约定不能随意突破,租赁关系不是“口头保证”就能维系的。对于房东来说,这是一次教训;对于承租人来说,这同样是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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