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在公司宿舍内将室友杀害,但警方调查中发现男子在行凶时患有精神分裂,所以案件被撤销了。室友的父母虽然不甘心,但也感到十分无奈,只得将男子及其父母、公司均告上法院,索赔87万余元。公司不服,认为自己无责,法院判了!(来源:长春市中院) 据悉,男子张某与同事刘某是某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下旬,张某入住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和刘某等人成为了舍友。 这个宿舍不是免费提供的,员工每人每月需要向公司缴纳240元的住宿费,并有宿管负责监督管理 自从张某入住宿舍后,刘某等人发现张某平时说话总是颠三倒四的,回答问题有时候也牛头不对马嘴,但大家都没太当回事。 同年9月3日,张某宿舍中有一个舍友搬走了,只剩下了张某和刘某。当晚11时许,张某突然从床上爬起来,对正在熟睡的刘某实施了杀害行为。 期间,刘某进行过反抗,其他寝室的同事也听到动静,但等他们赶到时,刘某已经遇害。后其他同事去找宿管,但宿管不见了。无奈之下,其他同事报了警。 警方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张某还留在原地,而刘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之后,张某被警方羁押了,可就在刘某的父母等待张某接受法律制裁时,警方却带来了一个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消息。 由于此案涉及到了杀人案件,所以警方对张某做了鉴定,然而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正处于精神分裂发作时,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同年10月份,警方撤销了对张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控。 期间,警方调查发现,张某其实在2021年5月17日至6月16日,就在精神病院治疗过。在张某出院时,精神病院还要求其父母定期带张某回院复查,平时也要做好看护工作。然而张某的父母未遵从院方的嘱咐,觉得张某差不多了就让他回归了社会。 刘某去世后,其父母本就悲痛欲绝,在得知张某还不能被判刑后,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可法律规定摆在那,精神能力鉴定结果也摆在那,他们没有任何办法。 无奈之下,刘某的父母便将张某、张某的父母以及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9万余元。 面对这起诉讼,张某的父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赔偿。而公司则表示不同意赔偿,认为自己是无责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张某的父母没有看管好张某,使得张某在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进入社会工作,结果张某突发精神疾病杀害了刘某。 由此可见,张某的父母存在重大过错,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且该过错是导致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刘某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及张某的父母作出赔偿。 至于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张某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刘某的父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没有问题。 其次,刘某的父母还向公司主张赔偿,但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那公司是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收取每人每月200元的住宿费,这说明员工宿舍其实是经营性的场所,类似于员工公寓。既然如此,公司就要为员工的安全负责。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调查,事发当晚宿舍的宿管擅离职守,导致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刘某宿舍内的异常。 因此,公司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不过,刘某毕竟是被张某杀害的,所以公司即便存在一定过错,也只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于是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将公司宿舍认定为经营性场所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收取了员工住宿费,但总体上来说,是对员工的一项福利,且入住的人员都是公司员工,并不对外开放,所以不属于经营性场所,也就不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但是二审法院发现,公司在面试程序上并不合规。当时公司人事连张某的面都没见到,就通过微信聊天直接录用了张某,所以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张某及其父母应赔偿84.7万余元,公司应当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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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聊聊
精神病人犯罪轻判之外,必须强制送进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