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工地意外摔落后,进入医院反复救治了2个多月,后在家又休养了一段

雷雷说趣 2025-09-10 22:49:35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工地意外摔落后,进入医院反复救治了2个多月,后在家又休养了一段时间。谁知在受伤后的第16个月,男子竟意外死亡。男子的家属认为死亡原因与工伤有关,于是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亡待遇,但因为男子在受伤期间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手续,所以被拒绝了。男子家属不服,将社保中心告上法院,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判决。 据浙江日报9月9日报道,男子熊某是名建筑工人,事发前他在某中学建设工地上干活。期间,熊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额颞部多发性脑挫伤、右额颞顶部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等十多处严重伤情。 后经两次大手术,才得以出院休养。在出院后,熊某得身体还是十分虚弱,一直没办法回去工作。 2022年7月1日,熊某拿到了《工伤认定书》。本以为生活能慢慢好起来,可命运却再次捉弄了熊某。 在熊某受伤的16个月,熊某在家意外身亡。后经鉴定,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外伤所致,其自身原本的疾病只是次要因素。 熊某的家人认为,既然熊某的死因与工伤有关,那就应当可以申请工亡待遇。 2023年10月20日,熊某的家属向社保中心申请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然而社保中心却给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单》,拒绝了熊某家属的申请。 社保中心给出的理由是,熊某没有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手续,所以不符合享受工亡待遇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亡待遇。 也就是说,享受工亡待遇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停工留薪期内,一种是即便停工留薪期过了,但只要满足1~4级伤残的,仍可以享有工亡待遇。 但是熊某的家属认为,工亡赔偿不应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作为认定标准,而且熊某当时一直在接受治疗,根本没办法去办手续。 可无论熊某的家人如何解释,社保中心坚决不同意给办理工亡待遇。无奈之下,熊某的家人只能将社保中心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规定停工留薪期通常为12个月,如果要延长就必须得自行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最长可延长至24个月。 可是熊某或者熊某的家属并未在停工留薪期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所以熊某的家属不符合享受工亡待遇的资格。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家属的诉请。 一审判决结果让熊某的家人陷入了绝望,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还是提起了上诉,希望能有一个转变结果。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熊某受伤后一直在接受治疗,没返岗工作,这说明他的伤情严重。而且熊某的死亡与工伤事故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工伤事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不能因此而局限了享受工亡待遇的条件。 通常来讲,只有受伤的职工在伤情已经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快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延长停工留薪期。 但是熊某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还一直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这说明伤情并未稳定,所以无法去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社保中心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出任何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就贸然认定熊某的家属不符合工亡待遇的申请条件,这属于举证、说明不够充分。 此外,熊某既然缴纳了社保,就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延长停工留薪期,而排除了熊某的家属依法享受的工亡待遇,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要求社保中心重新作出认定。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所以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条文内容就不该那么苛刻,一切要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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