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梁伯伯 2025-09-09 15:38:47

【行政诉讼: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基本案情】原告方某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屯村民,在该屯7号的宅基地上有建筑物。2020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   方某,经查,你户位于某社区某屯内所搭建的房屋(铁皮棚结构、建筑面积为382.66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属违建。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区人民政府或者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张贴于涉诉建筑物大门口的墙上。   另查明,涉诉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再查明,本院于庭审后获悉,被告作出某8号《关于撤销某号的决定》。   【原告方某诉称】原告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屯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自建房屋。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意图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执法目的不当。故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在位于某旧屯建设的铁皮棚(建筑面积约382.66㎡),该建筑物已完成并投入使用。该铁皮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原告。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具体、真实面积等主要案件事实,未能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有规划行政许可作出调查,以上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作出程序上,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就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   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结合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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