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某餐馆用餐期间吃出了一根头发,随后便将餐馆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赔偿1000元。万万没想到,法院竟然驳回了他的诉求,理由餐馆尽到了进货审查义务。
据闽南网、维度新闻于8月27日报道,今年2月5日,戎先生来到徐家汇的一家餐馆吃饭,他特意点了一个“本帮什锦砂锅”,然后还点了一些招牌菜,一共158元。
在服务员将什锦砂锅端上桌后,其他菜品基本都被戎先生品尝过了,戎先生迫不及待地夹了什锦砂锅中的一个鲜肉面结,然后吹了吹,便一口咬下。
可是在咀嚼了几下后,戎先生顿时感觉不对劲,嘴里好像有根丝线,于是将口中食物吐了出来,果然在里面发现了一根约10厘米长的头发丝。
戎先生当时觉得有些反胃、恶心,他立即叫来服务员,将面结中的头发丝展示给服务员看,服务员在确认后立即联系了经理。
经理见戎先生已经快吃完了,十分爽快地给戎先生做了免单处理,158元全部退还给戎先生。
可是戎先生觉得这还不够,一根头发丝出现在饭菜中,那说明这家餐馆的卫生肯定有问题,所以戎先生要求餐馆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从戎先生的诉求来看,他的要求还是十分合理的,鲜肉面结中出现了头发丝,那说明这道菜就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作为消费者的戎先生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
可是餐馆经理表示,这鲜肉面结是预包装食品,是从其他公司那里进来的速冻产品。不仅如此,餐厅还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以及食品安全合格证明。
而且在事件发生后,戎先生曾向市监局进行了投诉,但市监局上门检查时,未发现餐馆存在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
因此,餐馆只同意退还餐费,不同意作出1000元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戎先生便将餐馆告上了法院,要求餐馆赔偿1000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等。
其实《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生产者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但经营者必须是明知道这道鲜肉面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对外销售,这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戎先生主张餐馆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但是从生活常识角度来看,餐馆如果明知鲜肉面结中有头发丝,那是不可能拿出来售卖的。
而且鲜肉面结是由外皮和内馅构成,头发丝所处的位置是內馅中,餐馆也不可能将每个速冻的面结都拆开查看,这根本就不现实。
因此,只要餐馆能及时提供进货渠道,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证书等,就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进货审查义务。更何况市监局也未查出餐馆存在生产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的问题。
鉴于餐馆已经将全部的餐费退还给戎先生,这足以弥补戎先生的实际损失,而戎先生的身体健康也没有因为这根头发丝受到什么影响。
因此,戎先生再要求对餐馆作出惩罚性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戎先生的1000元赔偿诉请。
不过,戎先生的合法权益毕竟受到了侵犯,所以他可以尝试向鲜肉面结的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戎先生有空的话,可以将起诉对象换成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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