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某珠宝店选首饰,店员推荐一款正在搞促销的红宝石戒指,以1.5折销售。

椎名社会 2025-08-27 20:19:17

上海,女子在某珠宝店选首饰,店员推荐一款正在搞促销的红宝石戒指,以1.5折销售。女子一看,正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当时就掏2.96万买下了戒指。谁知,第二天店长联系她,说戒指拿错了,那枚戒指不是促销品,让她要么退货,要么补齐16.79万的差价。女子懵了!价格可是你店家定的,双方已钱货两清,明明是店家的错,凭啥要让消费者承担责任?女子拒绝了珠宝店的强制要求。珠宝店一看软的不行,态度马上强硬起来,将女子起诉到法庭,要求她退回戒指,或者补齐16.79万的差价。法院这样判了。

郑女士喜欢买珠宝首饰,家里各式各样的首饰装满了收纳柜。

爱好是没有止境的,只要她相中的款式,郑女士仍会不断的购买。

涉事的珠宝店,郑女士经常去消费,大部分的珠宝首饰,都是在这家店买,她还是店里的会员。

因此她也和店长、店员都成了熟人。

珠宝店经常有珠宝首饰搞促销活动,促销的力度很大,多是1~2折。

在这类活动中购买的珠宝,有的差价十几万,甚至有几十万,真的很香!

有促销活动时,店员会给会员发送消息告知。

事发当天,郑女士并没有收到珠宝店打折的信息,纯粹是到店里来消费。

她没有固定要买的首饰,看着合适就买下。

珠宝店自然喜欢这样随意的顾客,把她们奉为上帝。

只要她来挑选首饰,店员寸步不离,又是介绍产品,又是推荐新品,身前身后的忙个不停。

当时郑女士正在挑选首饰,店员告诉她,店里今天有一款红宝石戒指,正在搞促销。

而且是以1.5折的价格促销,郑女士让店员拿出戒指看一下。

当戒指摆在托盘呈现在郑女士面前时,她的眼前一亮!

红色的宝石,镶嵌在戒指上熠熠生辉,鲜艳夺目。

作为珠宝爱好者,她当然知道,红宝石是宝石中最珍贵稀有的品种。

况且,戒指的款式也是她的最爱,1.5折如果买下,那可真正是捡到宝了。

郑女士没丝毫犹豫,让店员把戒指给她包好,当即支付了2.96万元买下了戒指。

回到家里,郑女士欣赏着这枚红宝石戒指,心里美滋滋的。

谁知第二天,珠宝店的店长联系了她,急火火说,昨天她买的那款红宝石戒指,是店员搞错了,那不是促销品。

那款红宝石戒指,真正的售价是 19.75万。

店长先是客气了几句,随后话头一转说,按昨天的2.96万卖给郑女士的那枚戒指,店里赔钱太多了。

让她把戒指原价退回店里,如果她实在喜欢,可以再补交16.79万买下来。

郑女士一听都懵了!你们这是开玩笑?

这么大的珠宝店,从店长到店员,可都是老员工了,业务熟悉的很,从价格到销售流程,哪个不是独当一面?

戒指我已经买回家,现在给我说搞错了?你们谁爱信谁信,反正我不信!

店长还是希望郑女士看在老顾客的面上,将戒指退回来,不然她们不好交账。

郑女士刚刚还沉浸在抢了个大便宜的喜悦中,下一秒说搞错了。

这打击的落差谁能受得了?自己想留下,还要再花将近17万,说好的契约精神呢?

她据理力争,戒指是店员主动推荐给我的,价格是你们店里定的。

结账时,我1分不少,不该不欠,一句搞错了,我就要退掉,凭啥?

再说,我可是在正常交易下购买的,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郑女士当时就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坚决的拒绝了珠宝店的强制要求。

珠宝店一看软的不行,直接将郑女士起诉到法庭。

法院认为:郑女士在珠宝店购买首饰,已经钱货两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珠宝店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交易属于重大误解,郑女士没错。

按说珠宝店常搞打折促销,这次却不认账了,是失误还是套路?

发票都开了,成交即约定达成,事后反悔追责,到底为哪般?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郑女士与珠宝店之间的交易,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构成。

店员明确告知,戒指为促销品并以1.5折销售,郑女士支付了2.96万元价款,店家交付了戒指。

双方已完成“钱货两清”,合同成立且生效。

即使店员后续声称“拿错”,也属于店家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已成立的合法交易。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珠宝店主张,交易存在“重大误解”:即戒指本不应打折,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珠宝店既未证明,郑女士明知戒指非促销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店员误标价格的事实,如内部标价记录、促销通知等。

法院因此认定,珠宝店举证不足,郑女士无需退货或补差价。 郑女士的胜诉,体现了法律对交易稳定,和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商家因自身失误,导致低价售出商品,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转嫁给消费者。

一审法院判决,郑女士无需退还红宝石戒指。

珠宝店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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