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蒋先生和梁女士离婚后,儿子小宸的归梁女士抚养,规定蒋先生每月支付小宸抚养费

社会情报站 2025-08-20 12:44:39

上海,蒋先生和梁女士离婚后,儿子小宸的归梁女士抚养,规定蒋先生每月支付小宸抚养费。可蒋先生却始终不履行支付义务。梁女士也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可都因蒋先生没有可执行财产终结。蒋先生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父亲去世时以210万的价格出售,作为儿子,蒋先生是否继承了这笔遗产?又能否用来支付小宸的抚养费呢? 据《掌闻视讯》报道,蒋先生和梁女士在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儿子小宸尚未成年,判决小宸归梁女士抚养,同时蒋先生从2016年12月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 但是,蒋先生却在判决生效后,一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梁女士多次和蒋先生沟通,要求其履行,蒋先生都未予理睬。无奈,梁女士先后两次申请强制执行。 可在两次执行过程中一直没发现蒋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执行程序。梁女士和小宸还是没有拿到抚养费。 梁女士知道蒋先生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她发现,这套房产在蒋先生父亲2016年11月离世后出售了,出售价格210万元。 按法律规定,其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其母亲、姐姐和蒋先生共同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有支付拖欠抚养费的财产。 于是蒋女士申请了调查令,调查发现,蒋先生和其母亲都在遗产公证中明确写明放弃继承,也就是说,蒋父名下50%的产权份额全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个人继承。 蒋女士此次的诉求是蒋先生放弃遗产继承是无效的,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庭上蒋先生和他姐姐辩称:判决离婚时蒋先生仍有工作,收入能够支付小宸的抚养费,放弃继承遗产和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是在放弃继承后失去工作的。而且他本人是自愿放弃,并不是想逃避义务。 可他的如意算盘还是打错了,最终审理认为,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在判决二人离婚时就已规定了蒋先生要按月支付小宸抚养费,并明确金额。 但身为父亲的蒋先生明知自己有抚养小宸的义务却不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了遗产继承,后来失去工作更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了。 那么,最终的判决是基于哪些法律依据呢? 1、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宸作为蒋先生的儿子,是不可改变的血缘关系,小宸在未成年阶段,即使父母离婚了,抚养权在梁女士,蒋先生仍有法定的职责,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显然没有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是明显的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蒋先生有义务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按规定支付抚养费。 2、关于蒋先生继承遗产和支付抚养费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六篇: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父亲去世,蒋先生和母亲、姐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分别享有同等份额,因为本案出售的房产是蒋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因此蒋先生和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该房产产权份额的50%。 拥有继承权的蒋先生也有权自主处分和放弃继承权。 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也明确说明“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蒋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依据前文所说的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是蒋先生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蒋先生一未能保障小宸的正常生活开销,还主动放弃遗产继承,显然是不打算支付抚养费。 作为没能拿到抚养费的小宸和梁女士,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蒋先生的财产,拒不履行还会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处以拘留、罚款。 关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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