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良被错判“价值”多少钱?孙玉良:纳税人的钱该为庸官买单吗】湖南湘阴县男子肖

孙王良评 2025-08-09 09:32:12

【肖新良被错判“价值”多少钱?孙玉良:纳税人的钱该为庸官买单吗】

湖南湘阴县男子肖新良“因言获罪”,因为写了一条12字的评论“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而被该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行拘五日,肖新良不服,历经两年三审终于翻案,被判无罪。除法院判赔的2377.6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外,肖新良还主张湘阴县公安局应该支付给他9.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来了,肖新良被错判“价值”多少钱?纳税人的钱该为错判的庸官买单吗?

从法律层面看,肖新良案堪称教科书式的公权力滥用案例,这起因公权力滥用所遭受的伤害,究竟该如何赔偿?2377.6元的国家赔偿与9.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之间巨大的鸿沟,折射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严重不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行为需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肖新良仅针对统一招牌政策发表批评意见,既无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也未造成实际社会秩序混乱。三级法院的裁判差异恰恰反映了基层执法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权力惯性”,-将公民正当批评自动归类为“不当言论”,将网络空间的正常讨论等同于“诋毁政府形象”。这种思维定式导致基层执法者习惯性选择最严厉的手段来应对最轻微的言论表达。

值得玩味的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对“网络言论危害性”的认定逻辑。按照他们的这种逻辑,任何引发讨论的批评性言论都可能被追责,这显然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精神背道而驰。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思维并非个案,而是基层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寒蝉效应”制造机制,通过过度处罚少数案例来震慑大多数公民的表达欲望。在国家赔偿方面,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的每日373.10元的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确实难以弥补公民因错误拘留遭受的实际损失。肖新良2377.6元的赔偿金甚至不足以覆盖其两年诉讼的交通、住宿费用,更遑论工作损失和精神创伤。这种象征性赔偿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权力滥用”的变相纵容,因为违法成本远低于其可能产生的震慑效果。

肖新良主张的9.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却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治命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否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比较法视野下,美国联邦法律允许对违宪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德国《国家责任法》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需承担全额赔偿;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赔偿法”也明确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制度设计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倒逼公权力谨慎行使。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现行制度下,作出错误决定的执法人员几乎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当纳税人的钱被用于支付此类错误决策的赔偿时,是否应当建立相应的行政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16条虽规定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实践中鲜见案例。这种“集体买单、个人无责”的机制,实质上消解了执法者的责任意识。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肖新良案暴露了基层治理中“防御性执法”的弊端。面对公民批评,部分官员首先考虑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统一店招这类争议性政策本就该接受公众评议,将政策批评等同于“诋毁政府形象”,反映的是一种脆弱的执政心态。

如何避免肖新良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的看法,一是在法律层面修订《国家赔偿法》,提高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制,建立个案追偿数据库;三是将行政诉讼败诉率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培育“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的政治文化。只有当公民不必为一句评论付出两年诉讼的代价,当执法者真正敬畏法律而非权力,我们才能说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肖新良案的价值,不应止于2377.6元或9.8万元的数字争议。它应该成为一个警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须建立权责对等的制度约束,让每一分纳税人的钱都花在刀刃上,而不是为庸官的错误买单。公民权利的定价,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标尺,我们期待这个标尺能够更加精准地衡量出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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