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陈先生整理妻子遗物时,意外发现妻子8年间给一名男子转账935250元,还叫男子“哥哥”,对方则称呼她为“老婆”,二人聊天非常暧昧。陈先生气炸了,起诉男子要求全额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陈先生和妻子项某在一起30多年,1993年,项某生下了一个女儿,1996年,二人领了结婚证。婚后,二人日子过得不错,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也吃穿不愁。
可是所有的夫妻都一样,在一起生活久了,感情难免归于平淡,共同生活几十年,二人早就没有了当初的激情,反而越来越像是亲人。
2023年9月25日,项某因病离世,陈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办完项某的后事,陈先生开始整理妻子的遗物。谁知,这一整理,陈先生竟然发现了一件了不得的大事。
原来,陈先生从项某的聊天中,看到她和男子陈某非常暧昧,妻子竟然撒娇叫张某“哥哥”,而张某则直截了当叫项某“老婆”。
陈先生差点气得一口气没上来,心里顿时又气又恼,原来,这个陈某他也认识,还曾多次见到他和妻子来往,当时妻子说他们在一起做生意,自己就没有怀疑。
可是,这些聊天表示,二人显然不是正常朋友往来,而是有着其他的更深的关系。
陈先生越看越气,于是开始查妻子的账,这一查不得了,妻子竟然在2016年就开始给陈某转账,八年来一共给他转了935250元。
陈先生气愤之下,直接找陈某对质,可是陈某拒不承认,还说二人有转账,是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转账是生意往来。
陈先生怎么可能这么容易被糊弄住,要钱无果后,一怒之下将陈某起诉了,称妻子项某转给张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935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陈先生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自己与妻子结婚近三十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项某的钱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项某给陈某转账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这种处分行为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项某私自转账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了妻子项某935250元的转账,构成不当得利,陈某应当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不仅包括所受利益,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所以,陈某还应该返还在占有该不当得利期间产生的相应利息。
对于陈先生的主张,陈某矢口否认,坚决不承认自己和项某有不正当关系,称自己和项某只是合作关系,并找了一个证人施某作证。
施某称,自己在2015年和陈某及项某在一起吃饭,听见二人在谈生意,但是二人具体谈了什么生意,自己并不知情。
一审认为,根据项某和张某的聊天,二人互称“老婆”、“哥哥”,显然不是正常朋友往来,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项某在与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陈某辩称自己和项某只是合作关系,但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二人确实存在生意合作。
并且,项某8年之间给陈某转账200多笔,转账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止,累计金额达到了935250元,其中还有代表特殊含义的520元。而陈某8年来,只给项某转账3笔,共计984元。
根据双方的转账频率和金额,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生意来往的特征。
综上,一审认为,项某转给陈某的935250元属于无效赠予,陈某应该全额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除此之外,还应承担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
陈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并辩解称项目转给自己的是投资分红。
二审认为,陈某对于自己的主张,并没有拿出新的有效证据,不予采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