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出租车司机拉上了三个说有“急事”去安阳的小伙,他好心建议坐大巴省钱,却被拒绝。谈好560元车费,一路无事。快到站时,后排两人悄悄把钱转给副驾小伙。停车结账,司机说“560妥了”。副驾小伙竟“豪爽”加价:“565吧!”司机还觉得小伙仁义。只见小伙手机“滴”一声扫码,说“过去了”,随即下车。结果,钱根本没到账,司机赶紧喊停准备逃离的小伙,三人如惊弓之鸟,撒腿狂奔。司机见状,追了两条街,可年龄大了,压根追不上20岁小伙。司机懊恼,这车费没收到,还倒贴油钱高速费。无奈,司机只得报警求助。 据悉,50多岁的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在路口等活时,三个20岁出头的小伙急匆匆地拦下了他的车:“师傅,去安阳!急事!” 王师傅是个实在人:“去安阳可不近,打车贵啊!要不我送你们去汽车北站,坐大巴能省不少钱。” 他真心替几个年轻人盘算着,可三个小伙却异口同声:“不行不行,有急事,就得打车!” 眼看劝说无效,王师傅只得应下,也提前说好费用:“那行,高速费、车费都算上,差不多560块。”三个小伙点头如捣蒜,车子便驶上了通往安阳的高速。 一路上风平浪静,后排两个小伙悄悄用手机把车费转给了副驾的同伴小陈。王师傅从后视镜瞥见,心里还嘀咕:年轻人办事挺利索。 车刚在安阳目的地停稳,小陈便问:“师傅,多少钱?”王师傅笑着摆手:“560块妥了!” 小陈边解安全带边“豪爽”地一挥手:“565吧!” 王师傅心里一暖,这小伙子真仁义,还主动加钱!他憨厚地笑着:“560就行啦,孩子。” 小陈掏出手机对着收款码一扫,“滴”的一声清脆响起,他拉开车门撂下一句:“过去了啊!”王师傅习惯性地低头看手机,结果屏幕空空如也! 他猛地抬头:“哎,钱没到啊!” 话音未落,三个突然四散狂奔。王师傅急忙推门追赶,可年过半百的他哪里追得上二十郎当岁的小伙?两条街跑下来,王师傅扶着膝盖直喘粗气,眼睁睁看着那几个背影消失在街角。 烈日下,王师傅只觉浑身冰凉。往返几百公里,油钱、高速费、一天的时间全搭进去了!这个本以为的“大单”,到头来竟是一场空欢喜的骗局。 无奈之下,王师傅报警处理,希望把钱要回来。 有人说,这不是“忘付钱”,而是精心设计的欺诈逃单,必须好好教育惩治一番,否则以后还了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小陈等三人上车与王师傅商定好价格出发那一刻,双方就已经成立了客运合同,三小伙不付钱,没有契约精神,严重违约。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运输服务的主要条款即起止地点、运输方式、核心费用等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在合同成立后,王师傅有义务按照约定将小陈等三人送到指定目的地,而到达目的地后,小陈等三人有义务支付车费。 小陈等人到目的地后,没有如约支付票款560元,而是选择了逃跑,且最终成功逃单,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师傅有权要求小陈等人支付票款。如事先有约定,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本次承运发生的高速费、加油费等合理支出。 2、小陈等三小伙逃单行为不仅是民事违约行为,还涉嫌治安违法。王师傅已经报警了,小城等人不再是赔点钱那么简单了,可能还得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陈等三小伙不想付车费,逃单行为明显说明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过程中,采用假装支付成功这一手段,试图蒙混过关,骗取了王师傅提供了价值560元的客运服务,虽然金额不大,尚未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但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诈骗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小陈等三小伙已经达到20多岁年龄,具备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不会因为年龄而逃过一劫,即便事后认罚退赔,也无法完全免除行政责任,最高可以处15天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3、司机王师傅通过媒体曝光维权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师傅的目的是追索自己应得的合法车费,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他是在向警方报案后,寻求媒体帮助以扩大寻找范围,促使对方主动联系解决。 报道内容亦是基于王师傅陈述等客观事实,未捏造、歪曲,隐去了三小伙的真实姓名和清晰可辨的容貌,没有使用不合理言辞,焦点在于陈述事件经过、揭示逃单行为、呼吁诚信。 因此,王师傅寻求媒体进行客观报道并隐去对方关键身份信息的行为,属于合法维权的范畴,不构成侵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素材来源:都市报道 7月29日
河南郑州,一出租车司机拉上了三个说有“急事”去安阳的小伙,他好心建议坐大巴省钱,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30 2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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