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辽宁丹东,两名小伙在公园偏僻角落里遛狗,当时狗都没拴绳,正好有位大妈经过,看到狗后情绪激动,说被吓到了,先是报警处理,之后又住进了医院,出院后,大妈直接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为“受惊住院”所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总额高达14.3万多元。 那天晚上,崔某和胡某带着各自的狗在公园的一处角落里玩,狗都没拴绳,在草地上跑来跑去。 这时候,管大妈正好路过,其中一只狗突然朝她冲了过去,虽然没有扑上去或咬到人,但确实把她吓了一跳,两边当场起了争执,大妈一激动就报了警。 警察到场后,两个小伙子也承认,狗没拴绳是他们不对,主动向大妈道歉,还愿意陪她去医院检查,警察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处理,本以为事情就到此为止。 但没想到两个小时后,管大妈就因为胸闷心悸住进了医院,入院记录上清楚地写着,“因受惊吓出现胸闷、心悸症状”,她在医院住了整整十天。 出院后,她拿出一张详细的索赔清单,向两个小伙子索赔14.3万多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面对这笔不小的赔偿要求,两名小伙子感到非常意外和委屈,他们表示:狗只是三个月大的小奶狗,根本没什么攻击性,而且也没碰到大妈。 并且那一片地方一直就有很多人在遛狗,大妈不喜欢狗可以绕开,没必要非要往那边走,他们怀疑大妈是不是故意夸大病情,拖延治疗时间,好让赔偿金额更高。 话虽这么说,公园本就是公共场所,哪有规定说这一片地就是专门遛狗用的,别人经过都不能经过,显然是在强词夺理。 于是这起纠纷走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小伙子们在公共场所遛狗却没拴绳,属于不当行为。 根据规定,只要是宠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故意挑事惹事的,那么宠物主人就得负责赔偿。 法院判定大妈受惊治疗,小伙子们负有责任,但也认为14万多的索赔不合理,最终核算后,赔偿金额确定为9200多元。 小伙子们不服这个判决,继续上诉,他们还是坚持认为:狗没有接触大妈、没有咬人、没造成实质伤害,大妈的住院也无法直接证明就是狗吓的。 但二审法院依然认为:关键不在于狗有没有实际接触到人,而在于小伙子们有没有履行管理义务,遛狗不纤绳,吓到别人就得负责。 他们的狗在公共场合没拴绳,导致他人受惊住院,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而且这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只要有人受到损害,不管宠物主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都要负责。 至于是不是幼犬、有没有叫、狗是不是特别温顺,这些都不是关键因素。 法院还指出,小伙子们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的道歉和愿意陪同就医的态度,已经侧面说明了他们对当时情况的认可。 现在翻供否认,对案件没有实际帮助,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个小伙子要赔偿9200余元。 这起纠纷虽然金额不大,但背后的意义很明确:在公共场合遛狗必须拴绳,哪怕你的狗再小、再乖,只要没有管好,出现了问题,你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丹东中院)
终于看到一个超正直的交警了!男子在街上遛狗不栓绳,也没有狗证,中途不小心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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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6xxx14
活该
用户15xxx59
碰瓷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