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一女子跟男友同居2年后,却无意间在家中发现用过的避 孕 套,女子气坏了,怒斥男友竟然把其他女人领回家鬼 混,她一怒之下回了娘家,准婆婆却反咬一口:怪不得一说领证,你就推三阻四,跟我儿子同居不同床,闹半天是想骗婚,赶紧把19万彩礼给我吐出来。女子反击:是你儿子心里有鬼,不愿意去婚检,还出 轨他人,你们还有理了?女子被男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7月22日,据潇湘晨报报道,阿珍经人介绍,认识了阿强,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确定关系,把婚礼提上日程。 为了把阿珍娶回家,阿强对她有求必应,百依百顺,三金必不可少,阿珍选完款式后,阿强大手一挥支付了50000元。 阿珍看上了一款LV的包,阿强二话不说又花了2.1万给她买回家,同时,准婆婆也给阿珍转账10万,作为彩礼。 但奇怪的是,阿强要和阿珍去领证,她却推三阻四,承诺先办婚礼,证以后再领也不迟。 对此,阿强没有强求,遂了阿珍的愿,于2023年10月举办婚礼,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开始了同居生活。 他们这一同居就是2年,虽然没领证,但他们出出进进,在别人眼里,就是一对恩爱夫妻。 可有一天,阿珍在收拾房间时,竟然发现了一只用过的避孕套,这让她怒火中烧,她心里比谁都清楚,自己没用过这东西,一定是阿强趁自己不在家,把外面的女人领回来,在自己床上颠鸾倒凤了。 阿珍委屈不已,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她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然后做个了断。 阿珍给准婆婆发了“有缘无分”这句话,不言而喻她不想再跟阿强这个不负责任的男人过下去了, 可阿珍的举动,却让阿强和准婆婆大为光火,在他们看来,阿珍就是骗婚。 阿强终于说出难言之隐,在他跟阿珍同居期间,其实大多时候,两人同住一室,却分床而眠,而且,他要求跟阿珍领证,她却各种理由搪塞。 再结合她如今的举动,看来这是她的蓄谋已久,一开始她就是奔着彩礼来的,压根就没想跟自己过日子,什么用过的避 孕 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阿强的母亲,对阿珍也是牢骚满腹,她和儿子的看法一样,认为2年前,阿珍就设计好圈套了,如果一心一意想跟儿子过日子,她怎么可能推三阻四不领证? 如果阿珍想跟儿子一刀两断,留住人留不住心,可以,那就返还19万的彩礼、礼金和黄金饰品,还有LV包,她想骗彩礼,门都没有。 对于阿强和准婆婆的说法,阿珍有话反驳,她解释说,并不是她不想领证,而是她要求领证前去婚检,可阿强却不愿意,她怀疑阿强身体有问题,所以迟迟没领证她得为自己的幸福负责把关。 如今,阿强竟然做出背叛自己的事,她当然不会原谅他,任何一个女人,当发现伴侣不忠,都会做出她这样回娘家的反应,她却被对方说成骗婚,简直是岂有此理。 2025年5月,两家在沟通时,剑拔弩张,没达成一致,阿强直接报了警。 随后,阿强一纸诉状,把阿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9万的彩礼和财物。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阿强与阿珍虽举办婚礼但没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未办理登记”,依法应返还彩礼。 但法院最终判决阿珍仅返还“三金”而非全部19万彩礼,是因考虑以下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近两年:彩礼部分可能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日常开销、购置共同财产等。 2.、嫁妆抵消:阿珍以嫁妆形式对共同生活有所贡献。 3.、女方没主动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没举证阿珍存在“以骗婚为目的”的恶意,其同居关系具有一定情感基础。 《民法典》第663条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金”等贵重物品的返还:黄金饰品和LV包属于为结婚目的赠与的特定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婚姻关系没成立且无证据证明已消耗,法院会支持返还。 现金彩礼因用于同居期间共同开支,如房租、生活费等,可能被认定为已实际消耗,因此法院没判返还。 阿强主张阿珍“骗婚”,但无法证明她主观恶意。同居两年且女方要求婚检,这是合理行为,与骗婚的典型特征不符。 阿强没举证因阿珍单方拒绝登记导致没领证,阿珍提出婚检被拒,男方隐瞒可能性存在,法院可能认为双方均有责任,故不支持全额返还。 黄金饰品和LV包为可分割的特定物,没被消耗或混同于共同财产,具备返还可行性,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阿珍要求婚检合法合理,男方拒绝婚检可能被视为隐瞒风险,影响责任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湖北孝感,一女子跟男友同居2年后,却无意间在家中发现用过的避孕套,女子气坏了
秋雨愁煞人
2025-07-23 1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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