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买了份意外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10万元,万万没有想到,男子在家吃馒头时被噎死了,家属认为,这是意外死亡,要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男子死亡原因为猝死,属免责情节,不应理赔,家属告到法院,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2025年7月19日,据闽南网报道,一男子吃馒头噎死,家人申请全额理赔遭到拒绝。 2023年11月,48岁的潘先生在家陪伴母亲,母亲做了一桌子菜肴,还有馒头,母子俩边一边吃饭,一边说着家里的事情。 潘先生一手拿着馒头,一手拿着筷子,他咬了口馒头,在嘴里不断的嚼着,咽下去的瞬间,他突然脸色变了,随后,他脑袋一歪,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老母亲在一旁顿时被吓得哎呦一声,她颤颤巍巍,嘴里不断的叫儿子名字。 可这个时候,潘先生已经听不到母亲声音,母亲扑到跟前,拍他脸庞,连哭带摇。 可潘先生没了意识,紧闭双眼,一动不动,母亲看叫不醒他,立刻就到邻居家求助。 邻居听到求救声,赶忙随潘母到她家里,一看潘先生倒在地上,邻居协助潘母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很快赶来,可到了现场,发现潘先生已经没了呼吸,他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医院做了记录,救护车到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 医院在居民死亡证明上写到,潘先生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老母亲万分悲伤,白发人送黑发人,痛断了肝肠。 可死者已去,生者还要继续,家属给潘先生办了后事,遗体送去火化,亲朋好友都来道别。 后事办完,家属整理潘先生的遗物,突然发现,潘先生在生前,给自己买的一份意外险。 原来,潘先生身体不好,一直都是病病歪歪,他经常到医院看病,身体存在多种疾病。 2017年的时候,潘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0000元。 潘先生遗体火化之后,家属才想起来这份保险, 家人认为,按照医院给出的急救病史,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来看,潘先生是被馒头噎死的。 家属认为,这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潘先生的就诊记录,他的身体有很多种疾病。 也就是说,潘先生身体素质极差,健康状况一直不好,医院给出的死亡证明上也写了,潘先生死亡原因是猝死。 而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上有写,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并且,合同中对猝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即为猝死。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潘先生既然为猝死,公司也在保险合同中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因此,公司不能给潘先生进行理赔。 另外,保险公司还说,家属早已将潘先生遗体火化,根本没法鉴定到底是哪一种原因,导致了潘先生的猝死。 而且,保险公司认为,潘先生死亡时,家属并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目前,潘先生的遗体已经火化,已经无法证实潘先生是被馒头噎死。 目前存在的证据,根本没办法证明,潘先生的死亡,是因为吃馒头导致的窒息。 并且,保险公司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融赔偿给家属20000多元。 如果家属还想争取更多赔偿,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的下,双方达成了合意,签了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潘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 加上之前保险公司支付给潘先生家属的通融赔偿金20000元,共计共支付给家属近半数理赔金。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保险法》第17条明确,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在投保时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方式告知投保人,否则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虽主张猝死免责,但若仅在合同中对猝死定义作一般性描述,未通过加粗、单独提示等方式强调,或未要求潘先生书面确认已理解该条款,则免责条款可能因未满足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保险公司需承担条款无效的后果,不得以猝死为由拒赔。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受益人提供保险事故证明,但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时,需对事故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潘先生死亡时存在咽喉部未咽下馒头的客观事实,死亡证明虽记载猝死,但直接死因需通过尸检确认。 因遗体已火化,保险公司若无法证明死亡主要由潜在疾病导致,则不能排除噎食窒息这一外部因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人可对无法确定部分拒赔,但保险人未提示报案义务的除外。 家属未在潘先生死亡后立即报案,导致无法尸检明确死因,存在重大过失。 但保险公司若未在合同中显著提示事故后需及时报案的义务,亦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通过调解调整赔付比例,保险公司支付给家属近半数理赔金,符合过错相抵原则,平衡了双方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上海,一男子买了份意外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10万元,万万没有想到
王哥说世情
2025-07-21 0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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