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从银行取了40000元现金,清点无误后放在塑料袋中。结果女子回家后才发

小琴看世界 2025-04-27 17:30:07

河南,女子从银行取了40000元现金,清点无误后放在塑料袋中。结果女子回家后才发现钱丢了。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发现是一大妈捡到了。可大妈虽然承认是自己捡到的钱,不过只有10000元。无奈女子将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大妈归还剩余的3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张某在5年前去银行取款,一次性取出4万元现金,随意将其放到一个红色塑料袋中便回了家。

结果等张某到家后,才发现刚取得钱丢了,赶紧报警。

民警调取了张某沿途的监控画面,迅速锁定了拾得人孙某,并联系孙某进行询问。

面对民警的询问,孙某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钱,并表示愿意归还。

可是还没等张某松一口气,孙某却又表示,自己只捡了一万元,并非张某所说的四万元。

张某认为,自己丢的四万元就是被孙某全部捡走了,可孙某始终坚称自己就是捡到了一万元。

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一纸诉状把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退还不当得利3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第九百八十五条同时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孙某明知自己捡到的钱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应该退还给失主。同时张某也有权要求孙某进行归还。

可孙某不认可张某的上诉,提出自己就是捡到了一万元现金,并在警方的见证下归还,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庭审时,张某围绕其诉求提交了如下证据:银行取款证明,银行现场监控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孙某捡到塑料袋的监控画面。

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张某在银行取款4万元现金,并放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在路上不慎将塑料袋丢失,被被告人孙某所捡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张某取款4万元以及丢失现金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全部存款丢失,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告孙某在拾得现金后,虽然并没有及时将其归还失主,也没有报警处理,不过在事后能够主动交代事实,并归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孙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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