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一12岁男孩看到某超市门口布置的氢气球掉落在地上后,偷偷捡起来玩耍,

雷雷说趣 2025-10-03 21:57:05

湖南冷水江,一12岁男孩看到某超市门口布置的氢气球掉落在地上后,偷偷捡起来玩耍,不料氢气球突然爆炸,致其面部有3%的烧伤。事后男孩的父母以超市使用氢气球这种危险物品为由,要求超市赔偿,并且要求负责设计的广告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市却指责是男孩偷走气球的,他们还没追究男孩的责任,所以这个损害结果应当由男孩的父母自行承担。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是这家超市的周年庆,所以超市就提前委托了一家广告公司做了相应的设计和布置。广告公司安排了一些横幅、氢气球等,把超市门口装扮了一番。 在周年庆开始后不久,很多市民都进入超市内购买商品了。这时12岁的小霍放学路过此处,一眼就瞅见有一个软塌塌的氢气球掉在了地上。他忍不住走上前,直接将气球拿在手上玩了起来。 可谁能想到,在玩耍的过程中,这个气不足的氢气球竟然爆炸了,小霍的面部瞬间被火焰烧伤。 周围的市民见状,立即将小霍送到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小霍的面部烧伤面积达到了3%。 看着小霍那受伤的脸蛋,父母既心疼又气愤,他们要求超市和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4万余元,但遭到了拒绝。 超市认为,氢气球是超市的财物,小霍未经允许擅自拿走氢气球玩耍,是导致小霍被烧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小霍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广告公司认为,虽然是他们布置了氢气球,但负责管理的是超市,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超市一方担责。 对于氢气球,想必大家都不太陌生,逢年过节总有人会拉着一堆五颜六色的气球在街边售卖。 那些气球如果没有牵引线,就会远走高飞。很多小孩子都喜欢买上一个,抓在手上玩耍。 但其实氢气球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一旦氢气与明火、摩擦产生的静电、太阳暴晒或压力过大时,就可能发生爆炸。 具体到本次事件,有人认为,小霍已经12岁了,不是什么都不懂的小孩子了,他应该知道氢气球在受到外力作用时可能会爆炸,却还将氢气球拿在手上玩耍,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而且监护人平时显然没有尽到教育职责,所以主要责任应当由小霍的父母承担。 还有人认为,超市把氢气球放在路边却不安排人员看管,即便不是小霍拿到气球,如果其他人拿到气球也有可能爆炸,所以超市肯定要担责,广告公司只负责设计,自然不用担责。 那小霍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霍看到掉在地上的氢气球就把它捡了起来玩耍,这的确是小霍的不对,气球掉在地上不代表就是人家遗弃的。小霍未经他人允许就擅自拿走他人物品,该行为属于盗窃。 但是小霍毕竟无法预见一个软趴趴的氢气球会突然爆炸,所以小霍的行为虽然有一定过错,但只属于过失的过错。 至于超市和广告公司,他们作为设计以及放置氢气球的负责人,应当知道氢气球属于高度危险物,遇到一定情况后很容易爆炸。 因此,超市和广告公司应当在氢气球旁边放置相应的提醒标志,或者安排专人在那看守。 可法院调查发现,超市和广告公司均未作出相应的提醒,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法院认定,超市既然委托了广告公司来为超市的周年庆活动及场所布置者,那广告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霍受伤的主要原因,就是广告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因此,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超市,其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以需要承担25%的责任。而小霍因自身的过错导致受伤,也应当承担2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应当赔偿小霍6188.91元,广告公司应当赔偿1万余元。 最后,如果今后有带孩子的家长看到有人售卖氢气球,还是尽量不要购买,避免发生爆炸伤到孩子。希望各位家长上点心,平时也要叮嘱孩子不要去碰那些摊贩手中的氢气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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