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女子池塘洗拖把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57万元,法院判了 66岁李婆婆在2024年7月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认为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回顾如下:66岁的李婆婆在2024年7月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认为李婆婆不幸溺亡,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57万元。家属称,当时村委会对池塘进行了清淤改造,致使李婆婆落水后未能及时施救,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婆婆溺亡,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婆婆作为村民,对池塘的实际情况十分熟悉,应该知道该池塘的水深和落水后的危险性,不应当认为村委会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李婆婆落水后能否及时施救的问题,村委会已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不存在救助不力的过错。 李婆婆溺水死亡与村委会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鄂州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对池塘的清淤改造是合法的公共事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的清淤改造行为造成李婆婆落水后无法施救的情形。李婆婆作为本村的村民,对池塘的实际情况十分熟悉,应该知道该池塘的水深和落水后的危险性,不应当认为村委会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李婆婆落水后能否及时施救的问题,村委会已经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不存在救助不力的过错。李婆婆溺水死亡与村委会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4年7月66岁李婆婆不幸溺亡,其家属认为57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村委会,与其死因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在于村委会,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你怎么看?
66岁女子池塘洗拖把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57万元,法院判了 66岁李婆婆
缤纷叶子
2025-09-24 0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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