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男子看房时,以为是潘老板的房子,就付了46万首付,后来才发现是潘老板丈母娘的房子。在付完钱后,潘老板和妻子离婚了,前丈母娘不同意卖房,葛先生现在左右为难,钱被潘老板用光了,房子也无法过户。 据1818黄金眼9月18日报道,葛先生是做服装加工生意的,家里有三个老人、一个孩子,还有瘫痪在床的母亲。 他一直想找套大一点的房子,既能当工厂,又能住下老人和孩子,这样照顾家人也方便,心里盘算着,要是能找到这么个地方,一家人就能踏实过日子了。 他在中介看上了一套两楼一底的房子,左右各一个房间,中间正好能当工厂。双方谈好价格93.8万,这房子没有证件,属于拆迁房。 葛先生倒不在意这些,觉得这个价位能买到这么大的房子,已经很不容易,眼下最要紧的就是让一家人尽快住到一起。 卖房的是潘老板,开足浴店的,他说自己是受岳母委托帮忙卖房子的。后来潘老板说急需用钱,让葛先生先尽量多付点首付。 葛先生就先付了40万,可对方觉得不够,他又追加了6万,约定等后续手续办完,再把尾款结清。 当初说好5月底把水电气过户,可潘老板拿到钱后就一直推脱。直到6月份,实在瞒不住了,才坦白这房子不在自己名下,而是在他丈母娘名下。 葛先生一下子懵了,心里又急又气,当初你不是说这房子是你的吗,怎么现在又变卦了? 潘老板解释,当初他还没和妻子离婚,丈母娘委托他卖房,他觉得,都是一家人,房子是谁的名字也没那么重要,就没特意说明。 葛先生更不明白了,4月份看房,5月份交首付,这短短一个月里,两人怎么就办了离婚?他忍不住质疑,你们这是不是故意骗人? 潘老板连忙说肯定没骗葛先生,还辩解妻子早就起诉离婚了,当初是想把房子卖了,好和妻子平分财产。 说到这儿,他也有些后悔,心里琢磨着,要是当初没急着离婚,先把卖房手续办了,妻子和丈母娘说不定就会签字同意了。 可现在已经离婚了,要是还想卖这房子,前丈母娘和前妻就要求他先把卖房子的钱还给她们。 葛先生听了头都大了,又委屈又无奈,你们一家人的事,怎么把我扯进来了?我花了40多万,现在连房子门都进不去,这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 潘老板倒没推诿,承认确实收到了葛先生的46万,还说自己正在尽量凑钱,只要把钱凑够给丈母娘他们,对方就会签字卖房。 葛先生急切地追问要等多久,语气里满是焦虑,我们一家老小都等着住,实在等不起了! 潘老板让他再等十天,说只要凑够20万就行,现在已经快凑够了,到时候肯定能把房子过户给葛先生。 葛先生心里既期待又不安,忍不住叮嘱,这次你可千万别再骗我了,我一边要顾生意,一边要盯这事,实在耗不起了,再出岔子我真撑不住了。 潘老板拍着胸脯保证,这次绝对不骗你,就十天,十天后肯定能过户! 那么,如果潘老板不信守承诺,十天后还是没能把过户办下来,葛先生该找谁来负责呢? 根据《民法典》里关于委托代理和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得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要是因为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要是当事人一方没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也得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些违约责任。而且就算是没证件的拆迁房,只要买卖双方签的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1. 具体到这件事里,当初潘老板是受前丈母娘委托帮忙卖房的,后来他跟葛先生谈好了买房的事,还收了葛先生46万首付,这俩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 要是潘老板说话不算数,那他就是违反了和葛先生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 这种情况下,葛先生完全有权利让潘老板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把已经付的房款还回来,就连这笔钱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也能要求潘老板赔偿。 要是因为一直等着过户,葛先生还花了其他合理的钱,比如为了租房过渡花的费用,这些也能一起找潘老板要赔偿。 2. 再说说潘老板的前丈母娘,房子虽然在她名下,但当初是她委托潘老板卖房的,这个委托行为就让她和这次交易扯上了关系。 要是她明明知道潘老板已经跟葛先生谈好了买卖,就因为潘老板和自己女儿离婚了,就不同意卖房,导致这事儿办不下去,那她的行为其实间接损害了葛先生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葛先生也可以试着把她列为一起追责的对象,让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点责任,比如督促潘老板赶紧履行合同,或者要是潘老板没能力赔偿,就让她在房子价值的范围内,给葛先生的损失做适当补偿。 对于葛先生的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湖州,男子看房时,以为是潘老板的房子,就付了46万首付,后来才发现是潘老板丈母娘
芹姐说法
2025-09-19 1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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