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小吴和朋友花费1346元,在一家日料自助餐厅就餐,最终因为未能将28片三文鱼腩吃完,被餐厅要求按单价赔偿。然而,小吴拒绝赔偿,声称菜品不好吃且餐厅没有明确提示浪费罚款的相关规定,最终店家将此事件曝光在网上,而小吴则要求公开道歉,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 2025年9月,女子小吴与朋友相约进入浙江杭州某日料自助餐厅用餐。她们选择了自助餐的形式,按照规定,顾客每位可享用两小时的用餐时间。然而,尽管小吴的朋友在用餐两小时后便提前离席,但小吴继续在餐厅逗留,最终在10点半才准备离开。 在她的用餐过程中,小吴点了大量食物,其中包括83只新西兰鳌虾和450片海胆。餐厅工作人员在其点餐时曾提醒小吴不要浪费食物,尤其是提醒她不要过量点取。然而,最终在小吴准备离开时,服务员翻开其桌上的蟹壳和虾壳,从中发现了10片未食用的三文鱼鱼腩,按照餐厅的定价,每片三文鱼鱼腩10元。因此,工作人员要求小吴赔偿这部分食物。 小吴对此不满,反驳称三文鱼腩的质量不佳,口感不如预期,因此没有继续食用。她还表示,餐厅没有明确标示食物浪费的处罚规定,因此拒绝赔偿。最终,餐厅将这一事件曝光在社交媒体上,提醒顾客注意自助餐浪费问题。小吴则提出,店家如此做法侵犯了她的隐私,要求公开道歉。 首先,餐厅是否有权要求顾客因浪费食物而赔偿?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第5项的规定,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商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相关规则,并通过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顾客适量取餐。而根据第28条的规定,若商家未尽到提醒义务,监管部门可依法要求商家改正,并给予警告。 在本案中,餐厅虽然未张贴告示,但根据事后提供的监控视频以及工作人员的证言,餐厅已在用餐过程中通过口头方式对小吴进行了食物浪费的提醒。因此,餐厅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要求,避免不当行为。因此,餐厅有权要求小吴就未吃完的食物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餐厅要求小吴赔偿10片三文鱼鱼腩的费用。从法律上讲,餐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要求赔偿?首先,餐厅未明确张贴告示说明浪费食物需要赔偿的标准,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的相关要求。此外,餐厅在提醒顾客不要浪费时,应明确告知浪费食物的赔偿标准,以便消费者做出知情选择。 虽然餐厅要求小吴照价赔偿,但由于未有明确的告知和规定,要求赔偿的标准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情况下,餐厅的处罚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店长在与小吴沟通后,决定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决策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事件曝光后,小吴认为餐厅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公开了她的点餐记录和桌面上的残渣,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密生活领域的安宁和不被侵犯的权利。未经同意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然而,餐厅所公开的内容仅为小吴点餐的情况和部分残余食物的照片,这些信息并未涉及到小吴的个人身份或者其他敏感私人信息,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并且,餐厅通过公开此事件,主要是为了提醒顾客珍惜食物,避免浪费,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为,且并未对小吴进行恶意曝光。因此,要求公开道歉的请求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餐厅是否有权要求小吴赔偿浪费的食物,二是餐厅是否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食物浪费与赔偿:餐厅虽然已通过口头方式提醒小吴,但由于未明确告知赔偿标准,因此要求赔偿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餐厅应加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浪费食物的赔偿标准,以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餐厅公开顾客的点餐信息和餐桌残渣,并未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因此不构成隐私权侵害。商家应注意在信息公开时的尺度,避免对顾客个人隐私的过度曝光。 最后,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用自助餐时,除了享受美食外,也应当注意适量取餐,避免浪费。而餐厅则需要明确告知相关规章制度,以合法、公正的方式处理类似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浙江杭州,小吴和朋友花费1346元,在一家日料自助餐厅就餐,最终因为未能将28片
上海姚哥
2025-09-12 1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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