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扫开一辆青桔单车,打算骑回家,不料,就在她正常骑行穿过一个路口时,伴

洋仔说法 2025-09-10 12:43:40

上海,一女子扫开一辆青桔单车,打算骑回家,不料,就在她正常骑行穿过一个路口时,伴随着一声刺耳的“咔嗒”声,单车后轮毫无征兆地突然抱死锁死,她根本来不及反应,瞬间连人带车重重摔翻在地,剧痛钻心。送医治疗后,女子的右脚三处骨折,双腿多处挫伤,医生甚至建议可能需要手术,她不得不至少卧床一个月。   2025年8月,市民马晓丽(化名)使用“青桔单车”通勤时遭遇意外。   她通过手机扫码解锁一辆共享单车,骑行约5分钟后,车辆后轮突然自动抱死锁闭,马晓丽瞬间失控摔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其右足三处骨折、双下肢软组织挫伤,需卧床休养至少1个月,并可能面临手术治疗。   事后,马晓丽联系青桔单车平台索赔,但平台客服回应称:“系统无自动落锁记录,故障可能因机械链条老化导致。”   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据媒体统计,至少41起共享单车骑行中突然落锁的投诉,涉及青桔、哈啰等品牌,部分用户摔伤后因平台否认技术问题而无法维权。   例如,上海用户王先生(化名)反馈,其骑行哈啰单车时因车辆进入禁停区被远程锁车,导致摔倒;北京李女士(化名)则因“应锁未锁”后系统强制落锁而受伤。   平台虽承认具备远程锁车功能,主要用于处理忘锁车或禁行区管理,但始终将原因归咎于偶发的硬件故障,否认自身技术存在系统性缺陷,并利用其掌握的独家数据拥有“最终解释权”,让受伤的消费者维权无门,事故真相也因此成谜。   有人说,这根本不是偶然,就是平台为了追回‘逃单’和管控禁停区而滥用远程锁车技术,完全没把用户安全考虑进去。   有人说,平台一句‘系统无记录’就想把自己撇干净,这不是耍流氓吗?所有的数据都在他们手里,他说没记录就没记录?这就像你去找老板要工资,老板说‘我账上没记录,所以你没上过班’一样荒唐。   有人说,太有同感了!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差点摔了。当时就觉得后轮一卡,还好速度慢。反馈给客服,对方永远都是那套标准话术,先道歉再甩锅给‘可能的机械故障’,最后给张优惠券打发你。   还有人说,用户的安全很重要,但也要讲道理。这个功能本身是有必要的,不然满大街都是被骑进小区、锁在私人区域的‘僵尸车’,或者很多人故意不锁车长期占用,这也会影响其他人用车。   那么,从法律角度,平台会有什么责任?马女士等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单车平台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受害人马女士等小肥猪可择一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户马女士扫描二维码成功解锁单车时,其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平台的核心合同义务是向用户提供一辆符合安全骑行标准的自行车。   涉事单车在正常骑行中发生“自动落锁”或“车轮抱死”,无论原因为何,说明平台提供的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未能达到保障用户安全的基本合同目的,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作为受害人马女士,有权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相较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能更好地覆盖人身损害赔偿,且还可以追究产品生产者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平台的行为同时侵犯了马女士的健康权,因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基于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单车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平台承认拥有“远程锁车功能”,然而,此功能在设计上缺乏在锁车前的有效预警机制,忽视了用户的人身安全,属于“不合理的危险”的设计缺陷。   平台以“无自动落锁记录”和“可能为链条故障”为由推卸责任,但这恰恰证明了其要么是系统设计缺陷,要么是维护管理过错。无论原因为何,过错均在平台一方。   此外,单车平台作为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明知其远程锁车功能可能引发摔伤风险,却未采取足够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预防损害发生,明显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在举证责任层面,在马女士等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损害、有使用平台单车的事实等情况后,单车平台要对不存在缺陷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此外,平台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举证责任。   对此,您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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