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垄断案获阶段性胜利
耗时多年的谷歌反垄断判决终于下来了,尽管比原先预定的时间晚了几天,但是好在结果对谷歌相对有利,从核心判决上来看,甚至可以说谷歌是 “胜方”。
盘后谷歌大涨7%,苹果同样涨了 3%。
具体裁决如下:
1、不用拆分
首先避免了最坏情况下的业务拆分,无论是 Chrome 还是 Android 剥离,法院意思是拆分影响太大。
之前市场就预期拆分难度太大,即使法院支持拆分,谷歌也会上诉。不过毕竟没有落锤,谷歌近一年的估值压制,是有这方面的预期定价的。
2、不允许签排他协议,但可以付费换默认、预装。
虽然禁止谷歌将旗下产品(包含 Google Assistant 与 Gemini)与手机厂商签订排他协议,但并未禁止以付费分成的形势,约定获得默认位置(非排他),例如为预装/放置 Search、Chrome、Gemini、Assistant 付费。约定分成协议最多一年一签,不得一次性长期捆绑。
这种判决要求其实和目前谷歌与苹果之间的默认搜索分成差不多,谷歌一年给苹果支付 200 亿分成,以换取终端默认搜索引擎的地位。当然用户若要更换搜索引擎,可以自行设置修改。
之所以继续保留付费分成来换取默认搜索的行为,法院解释是这个支付禁令会对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产生利益损害。但这对于本身在产品体验上就相对领先的 Google 来说,无疑是相对有利的。
3、与同行竞争者数据共享
这一点要求 Google 要与 “合格竞争者”(Qualified Competitors)共享部分数据,这个数据范围包括 “搜索索引(Search Index)” 与 “用户交互侧数据(User-side data)” 等。但同时也明确说明 “广告数据” 不用分享,这有利于削弱竞对利用谷歌的数据分享来优化自己的广告模型,直接侵蚀谷歌份额。
搜索索引:URL、标题/摘要、抓取时间戳、标准化/去重信息、语言/地区标签、可用性状态等
用户交互数据:来自用户与搜索结果交互的聚合、去标识化信号(比如查询分布、点击、停留等数据),这个一般用于提升搜索质量(搜索结果与查询问题的相关性)
广告数据:与搜索文字广告市场相关的数据资源,如拍卖日志、出价/匹配/转化信号、广告主/素材/查询级报表等
关于数据分享,谷歌表示对自己有负面影响(官场话是 “影响用户隐私”),正在密切审查(或许后面会看情况是否继续反对上诉)。